寿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统筹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安徽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皖财资〔2021〕1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房屋、土地等现已闲置并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的运行平台。
公物仓实行网上运行的管理模式,不设实体仓库,公物仓资产的缴入、使用、审核、审批等事项,均在网上办理。涉及审核、审批事项,按照资产管理审核、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公物仓运行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透明、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公物仓信息系统;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四)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审核、审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五)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承担公物仓的日常管理;
(六)报送公物仓有关事项办理情况。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及时 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二)负责由本部门审核、审批的公物仓资产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公物仓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公物仓事项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资产,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缴入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缴入公物仓资产未调出前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具备使用条件;
(四)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对借用的资产及时归还公物仓;
(五)负责办理资产移交、账务核销、卡片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缴入公物仓管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配置的资产、接受捐赠等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单位,由资产承接单位收回的闲置仍能使用的资产;
(三)单位拟捐赠的资产;
(四)单位暂时闲置可用于出借的资产;
(五)单位更新替换、闲置并仍能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符合公物仓管理要求的资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向公物仓缴入、撤回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缴入
各单位根据资产使用实际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资产缴入公物仓,并做到资产信息完整准确。
对于有捐赠意向的资产,缴入公物仓时选择“公物仓资产—捐赠”进行标识;对于出借的资产,缴入公物仓时选择“公物仓资产-出借”进行标识;对于其他可以划转的资产,缴入公物仓时选择“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进行标识。
入仓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缴入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二)资产撤回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已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损坏或长期无单位 调用已无使用价值等,可将已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撤回。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申请使用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填写《公物仓资产调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履行本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后,发送资产缴入单位。
(二)审核、审批。资产缴入单位接收使用单位《申请书》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程序:
按照资产缴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由缴入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书》返回申请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单位再报送县财政局,经审批后,将《申请书》交回主管部门、缴入单位和申请使用单位。
(三)资产移交。申请使用单位凭批准的《申请书》,到缴入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输及拆装等费用。缴入单位应予以 积极配合,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账务处理。资产缴入、申请使用单位,凭批准的《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借用公物仓资产时,需与缴入单位就借用期限、借用期间资产的安全完整等进行协商沟通,可签订出借协议予以明确,到期后及时归还公物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处置或损坏公物仓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对所属单位提交的公物仓资产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政府公物仓运行管理情况,适时扩大公物仓适用范围,逐步将罚没物品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探索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等。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结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融入情况,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用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