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县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宋永怀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乡村闲置学校再生利用盘活隐形土地资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办〔2017〕148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利用有以下方式:
一、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建筑质量较好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如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教师周转房等。
二、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办理资产移交。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闲置校园校舍,要结合其使用特点,制定具体使用处置方案。一是调整用于公益事业。用于留守儿童活动室、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敬老院、卫生院等公益性事业。二是置换、出售、出租。对产权明晰且不适合用于教育、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通过资产清查评估后,依法进行置换、出售、也可以出租,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
三、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合理科学规划,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安排用于城乡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对年代久远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应组织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利用原址土地。
截至目前,我县已有154所闲置校园校舍移交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盘活管理使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我局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乡村闲置学校再生利用,切实盘活隐形土地资产等工作,确保闲置资产发挥最大效能。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0554-4021060
联 系 人:常亚萍
寿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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