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4 14:38信息来源:寿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1.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

2.单笔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事项:

1.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公务用车)处置;

2.货币性资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核销。

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1.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或批量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以及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资产的处置;

2.单笔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县财政局认为需报县政府审批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原值。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第七条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特别对于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应严格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处置国有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县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划出方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包括:

(一)因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以及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三)因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国有资产的,另需提供相关批文、资产清查审计等材料;

(四)无偿划转给全资国有企业的,另需提供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有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及风险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等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节  

第十八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以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因房屋征收、国有土地储备涉及的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形,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置换资产的,由主动提出资产置换方会同另一方提供)及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等)、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报废:

(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

(三)按照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确需报废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设备、家具等报废的,需提供中介机构、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

(三)车辆报废的,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房屋建筑物等拆除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相关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意向性协议等;

(五)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或专家的鉴定(处理)意见,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按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拆解机构处理。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等;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以及《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三)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中涉及的损失核销事项,按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财资〔2008〕33号)予以废止。

 

附件: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

 

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金额:元

序号

资产

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

来源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

日期

价值

处置

方式

审批

单位

备注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存货等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1

 

 

 

 

 

 

 

 

 

 

 

 

 

 

 

2

 

 

 

 

 

 

 

 

 

 

 

 

 

 

 

3

 

 

 

 

 

 

 

 

 

 

 

 

 

 

 

……

 

 

 

 

 

 

 

 

 

 

 

 

 

 

 

合计

 

 

 

 

 

 

 

 

 

 

 

 

 

 

 

处置原因

 

行政事业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县财政部门备案(签章):

 

 

 

 备案号:                                      

县财政部门审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批号:                                    

县政府审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审批依据:                       

说明:1.本表适用于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土地)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上级拨付资金形成,(4)无偿划转形成,(5)接受捐赠形成,(6)单位合并形成,(7)其他4.资产处置方式:1)无偿划转,(2)对外捐赠,(3)转让,(4)置换,(5)报废,(6)损失核销(7)其他;对前1-4项处置批准后,须填报资产实物移交表。 5.审批单位:1)主管部门,(2)财政部门,(3)县政府 。5.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填写具体名称,选填“其他” 的需在备注栏里进行说明。6.备案要求: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留存资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报县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盖章,县财政部门不负责审查并保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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