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举报人)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反映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和举报:
(一)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本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本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本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本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本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本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并抄送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