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1年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30 15:47信息来源:寿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寿县2021年特色农产品

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保险经办机构:

寿县2021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寿县支公司、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和国寿财险寿县支公司承办。国元农业保险寿县支公司承办大棚蔬菜、大棚草莓保险,国寿财险寿县支公司承办经果林保险,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承办水产养殖(鱼、稻田养虾、鳖)、中药材(瓜蒌)、畜禽(白鹅、羊)保险。现将具体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寿县大棚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寿县大棚草莓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寿县经果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寿县水产养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5、寿县稻田养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6、寿县水产养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7、寿县中药材(瓜蒌)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8、寿县白鹅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寿县羊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寿县大棚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菜农风险,切实做好我县大棚蔬菜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金2020〕1177号)《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大棚蔬菜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大棚蔬菜种植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蔬菜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4、协同推进。各乡镇会同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承办保险机构及保险期限

本方案确定的大棚蔬菜保险业务,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经办。大棚蔬菜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的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承保对象:在全县范围内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条件的大棚蔬菜。上述投保条件如下:

1、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蔬菜生长;

2、大棚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3、蔬菜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4、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5、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6、蔬菜种源优良、抗灾抗病能力强。

(三)保险标的:钢架、薄膜及棚内蔬菜。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内涝、雪灾;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大棚的自身缺陷、设计错误、施工安装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毁,以及腐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3、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4、蔬菜病害、虫害、草害、鼠害;

5、套种在蔬菜中的非菜类瓜果,或其它在种的作物发生的损失;

6、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作物或改种其它作物;

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标准

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8000元,费率2%;全新薄膜每亩保险金额500元(非全新薄膜,按月折旧率6%折旧后的价值投保),费率6.4%;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1800元(按实际茬次分摊保额,年投保茬次三次及以上),棚内蔬菜基本险费率2.8%。大棚、薄膜及棚内蔬菜不同险种每亩保险金额测算结果见下表一:

 

表一:钢架、薄膜及蔬菜基本险保费

单位:元

钢架

薄膜

蔬菜

保费

(合计)

保险

金额

费率

保费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保险

金额

费率

保费

8000

2%

160

500

6.4%

32

1800

2.8%

50.4

242.4

 

 

 

 

 

 

 

 

 

 

 

四、保费补贴及保费缴纳

   钢架、薄膜及蔬菜保费,种植户缴纳30%,各级财政补贴70%。种植户缴纳保费到账后,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同时,根据投保结果计算的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五、查勘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国元农业保险寿县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为0554-4027737。保险公司应及时派人员查勘定损。

(二)保险大棚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损坏(必须见到残余物),若市场平均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金额,按市场平均价格赔付。

(三)保险钢架、棚膜发生部分损坏,按钢架、薄膜(薄膜须按月扣除累计折旧后计算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与投保时钢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钢架、薄膜保险金额。

(四)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以下内容:

1、薄膜部分破损的,只赔付破损需更换的部分;

2、因冻害发生具有普遍性,如个别被保险人的地块或被保险人的个别地块发生冻害,说明被保险人未采取防冻措施,将不予赔偿;钢架、薄膜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如现场没有残留物,不予赔偿;

3、蔬菜按每年三茬计算,各茬次保险金额分布比例分别为35%、35%、30%,理赔期限自蔬菜移栽活棵返青之日起至蔬菜成熟止。每茬次保险蔬菜出险,按出险时的生长期分段确定赔付标准。非叶菜类蔬菜缓苗期、生长期、采收期最高赔偿比例分别为50%、70%、100%;叶菜类蔬菜缓苗期至采收期最高赔偿比例40%、70%、100%;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范围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回保费,对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政策规定,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额度和支付方式,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公开、和理赔结果公开。

(六)在保险单免赔栏注明:棚内蔬菜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

(七)为保证公正、合理查勘定损,理赔中的纠纷由县农业保险理赔办公室调处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棚蔬菜保险事关我县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种植户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大棚蔬菜保险实施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大棚蔬菜的投保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协助承保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大棚蔬菜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在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认真做好协调服务,为大棚蔬菜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大棚蔬菜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大棚蔬菜种植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寿县大棚草莓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大棚草莓种植户风险,切实做好我县大棚草莓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大棚草莓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大棚草莓种植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大棚草莓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4、协同推进。各乡镇会同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承办保险机构及保险期限

本方案确定的大棚草莓保险业务,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经办。按大棚使用季节和草莓种植品种生长周期,承保草莓从移栽成活至采摘结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为准。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的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承保对象:在全县范围内种植符合《国元农业安徽省地方财政大棚草莓种植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条件的大棚草莓。上述投保条件如下:

1、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草莓生长;

2、大棚集中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

3、草莓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草莓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生长正常;

4、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三)保险标的:钢架、薄膜及棚内草莓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内涝、雪灾;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大棚的自身缺陷、设计错误、施工安装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毁,以及腐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3、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4、草莓病害、虫害、草害、鼠害;

5、套种在草莓中的其它在种的作物发生的损失;

6、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草莓或改种其它作物;

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标准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大棚棚架、棚膜的成本以及草莓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4000元,费率4%;全新薄膜每亩保险金额500元(非全新薄膜,按月折旧率6%折旧后的价值投保),费率8%;棚内草莓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基本险费率3.5%。大棚、薄膜及棚内草莓不同险种每亩保险金额测算结果见下表一:

 

表一:钢架、薄膜及草莓基本险保费

单位:元

钢架

薄膜

草莓

保费

(合计)

保险

金额

费率

保费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保险

金额

费率

保费

4000

4%

160

500

8%

40

1500

3.5%

52.5

252.5

 

 

 

 

 

 

 

 

 

 

 

四、保费补贴及保费缴纳

钢架、薄膜及草莓保费,种植户缴纳30%,各级财政补贴70%。种植户缴纳保费到账后,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同时,根据投保结果计算的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五、查勘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国元农业保险寿县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为0554-4027737。保险公司应及时派人员查勘定损。

(二)保险大棚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损坏(必须见到残余物),若市场平均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金额,按市场平均价格赔付。

(三)保险钢架、棚膜发生部分损坏,按钢架、薄膜(薄膜须按月扣除累计折旧后计算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与投保时钢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钢架、薄膜保险金额。

(四)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以下内容:

1、薄膜部分破损的,只赔付破损需更换的部分;

2、因冻害发生具有普遍性,如个别被保险人的地块或被保险人的个别地块发生冻害,说明被保险人未采取防冻措施,将不予赔偿;钢架、薄膜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如现场没有残留物,不予赔偿;

3、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草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草莓损失程度在90%以上为全部损失,其余为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程度100%计算赔偿。具体赔偿计算方式按保单规定条款执行;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范围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回保费,对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政策规定,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额度和支付方式,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

(六)在保险单免赔栏注明:棚内草莓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

(七)为保证公正、合理查勘定损,理赔中的纠纷由县农业保险理赔办公室调处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棚草莓保险事关种植户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大棚草莓保险实施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大棚草莓的投保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协助承保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大棚草莓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在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认真做好协调服务,为大棚草莓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大棚草莓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草莓种植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3:

寿县经果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规模经果林种植户风险,切实做好我县经果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经果林保险试点。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经果林种植风险。

3、自主自愿。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自愿参加经果林保险。

4、协同推进。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开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运营模式

采取“保公司自”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盈亏

三、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经果林,是指经果林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种植的经果林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生长正常、管理正常。参保对象为:100亩以上规模经果林种植户和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经果林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雹灾、暴雨、风灾、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经果林的减产或绝产;

2、病虫害造成的保险经果林的减产或绝产。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5、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6、鸟啄、自然落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7、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果树或改种其它作物;

9、因保险经果林所产成熟果实的市价波动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保额、费率、保费补贴

保险金额2000/亩,费率3%,保费60/亩。种植户缴纳30%,各级财政补贴70%。

七、查勘及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人员查勘定损。

(二)若保险经果林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经果林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经果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减产或绝产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四)保险经果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程度在90%以上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程度100%计算赔偿。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经果林保险。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经果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基础数据提供,并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经果林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在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协调服务,为经果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经果林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经果林种植户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4:

寿县水产养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分散渔业风险,促进淡水养鱼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补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等环节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参加水产养殖保险。

(二)采取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化解渔业养殖风险。我县水产养殖保险由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负责承保,在政府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自主自愿参与。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自主自愿投保,参与水产养殖保险试点。

二、参保对象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精养和特种养殖的普通淡水鱼类,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殖区域符合土地利用等项规划,布局合理;

(二)养殖池塘周边环境良好,养殖行为规范,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养殖水产品种符合国家及本地农业部门相关规定,持《水域涂滩养殖证》从事养殖;

(四)连片养殖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下同)以上。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承保险种、单位保险金额及投保费率标准

(一)主险。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漫塘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且损失率达到20%(含20%,下同)以上的。精养、特种养殖的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投保费率标准4%。

(二)附加病害险。养殖水产品发生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直接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达到20%以上的。精养、特种养殖的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投保费率标准2%。

(三)附加旱灾冻灾、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险。因由于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突发性大面积水质污染、他人投毒发生中毒直接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精养、特种养殖的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投保费率标准2%。

自愿参保的养殖户均须投保主险,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两项附加险或某一附加险。参保养殖户水产养殖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行承担30%。

四、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险种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的,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等程序后,承保经办机构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落实赔偿。定损标准区分为投保鱼的苗种期、养成期、成鱼期三个不同生长期实行分段赔付,并在投保单中详细载明,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以较高值赔偿(不重复计付赔偿金)。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养殖保险关系到广大养殖户(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让这一扶持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水产养殖主体。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水产服务中心要重点做好水产养殖技术服务指导,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水产养殖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投保理赔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服务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水产养殖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5:

 

寿县稻田养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稻田养虾规模化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补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等环节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参加水产养殖保险。

(二)采取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化解养殖风险。我县水产养殖保险由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负责承保,在政府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自主自愿参与。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自主自愿投保,参与水产养殖保险试点。

二、参保对象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稻田养殖的小龙虾(以下统称“保险小龙虾”)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龙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区域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底质自然结构,保水性能好;

(二)小龙虾生产符合水产部门的养殖要求,水深、水质、放养密度和投料量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三)虾池防逃逸设备完善;

(四)连片养殖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下同)以上;

(五)小龙虾生产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稻田养殖小龙虾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小龙虾苗投放成活至捕捞结束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风灾、洪水、雷击、暴雨、冻灾、冰雹、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甲壳溃烂病、纤毛虫病、小龙虾白斑综合征病毒病、黑腮病、褐斑病、水霉病、肠炎病、软壳病。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超密度放养;

3、抽水、排水、放水;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保险小龙虾;

5、因水污染或投毒;

6、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具体内容按保单中规定保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率

稻田养殖小龙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龙虾养殖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小龙虾成本、消毒清塘成本、药剂成本和饲料成本,暂定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6%。

参保养殖户投保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行承担30%。

四、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险种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的,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等程序后,承保经办机构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落实赔偿。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程度×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不同养殖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养殖期

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3月初-4月底)

每亩保险金额×50%

生长期(5月初-5月底)

每亩保险金额×100%

成熟期(6月初-7月底)

每亩保险金额×70%

上市期(8月初-9月底)

每亩保险金额×30%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养殖数量*10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小龙虾与非保险小龙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龙虾实际养殖数量。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养殖保险关系到广大养殖户(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水产服务中心要重点做好水产养殖技术服务指导,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水产养殖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投保理赔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服务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水产养殖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6:

 

寿县水产养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特色水产养鳖规模化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补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等环节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参加水产养殖保险。

(二)采取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化解养殖风险。我县水产养殖保险由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负责承保,在政府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自主自愿参与。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大户自主自愿投保,参与水产养殖保险试点。

二、参保对象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特色水产养鳖,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特色水产养鳖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区域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底质自然结构,保水性能好;

(二)水产养鳖符合水产部门的养殖要求,水深、水质、放养密度和投料量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三)养鳖池防逃逸设备完善;

(四)连片养殖面积达到20亩(含20亩,下同)以上;

(五)养鳖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水产养鳖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苗投放成活至捕捞结束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2、因上述原因导致增氧机或水泵无法开启发生的缺氧“泛塘”;

3、溃塘、漫塘。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饵料、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4、水产疾病、疫病;

5、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6、溃塘程度未达到赔偿比例标准(0.5%以下);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具体内容按保单中规定保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率

水产养鳖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鳖养殖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鳖苗成本、消毒清池成本、药剂成本和饲料成本,暂定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8%。

参保养殖户投保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行承担30%。

四、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险种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的,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等程序后,承保经办机构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落实赔偿。保险水产养殖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泛塘

保险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保险水产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元/亩)

苗种期(首月)

每亩保险金额×30%

苗种期(第二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40%

苗种期(第三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50%

苗种期(第四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60%

养成期(第五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70%

养成期(第六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80%

养成期(第七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期(第八个月~一年)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程度=每亩实际死亡数量/每亩平均养殖数量

每亩实际死亡数量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的该养殖塘口打捞死亡水产数量为准。

每亩平均养殖数量以渔业部门或养殖户统计近三年该养殖塘口实际养殖平均数量为准。

(二)溃塘、漫塘

1.溃塘

1)如保险水产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养殖塘,或溃塘程度小于等于0.5%,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保险水产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种期(首月)

每亩保险金额×30%

苗种期(第二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40%

苗种期(第三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50%

苗种期(第四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60%

养成期(第五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70%

养成期(第六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80%

养成期(第七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期(第八个月~一年)

每亩保险金额×100%

 

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溃塘程度(I)

0.5%<I≤1%

1%<I≤5%

5%<I≤10%

10%<I

赔付比例

20%

40%

60%

100%

溃塘程度(I=实际破口塘堤周长/整个塘堤周长

2.漫塘

1)如保险水产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养殖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每亩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漫塘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种期(首月)

每亩保险金额×30%

苗种期(第二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40%

苗种期(第三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50%

苗种期(第四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60%

养成期(第五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70%

养成期(第六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80%

养成期(第七个月)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期(第八个月~一年)

每亩保险金额×100%

 

漫塘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

漫塘时间(T)

T≤24小时

24小时<T≤72小时

72小时T

赔付比例

20%

60%

100%

漫塘时间(T)=塘水溢出塘埂、或淹没养殖塘实际时间

如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赔偿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保险水产如遇多次灾害,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具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按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条款执行。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养殖保险关系到广大养殖户(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让这一扶持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水产养殖主体。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水产服务中心要重点做好水产养殖技术服务指导,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水产养殖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投保理赔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服务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水产养殖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7:

 

寿县中药材(瓜蒌)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有效防范和化解中药材(瓜蒌规模种植主体风险,切实做好我县中药材(瓜蒌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中药材(瓜蒌保险试点。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中药材(瓜蒌种植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自愿参加中药材(瓜蒌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4、协同推进。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保险承办机构及运营模式

本方案确定的中药材(瓜蒌保险业务,由人保财险寿县支公司经办。采取“保公司自”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盈亏

三、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间

在全县范围内种植并符合《安徽省瓜蒌种植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条件的瓜蒌瓜蒌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种植的瓜蒌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生长正常。参保对象为:50亩以上规模瓜蒌种植户和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瓜蒌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暴雨、内涝、风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造成瓜蒌不能正常生长和死亡。

(二)由于主要病虫害造成瓜蒌的减产或绝收损失。

1、主要虫害包括:黄守瓜、瓜蚜、叶螨、瓜绢螟、斜纹夜蛾、瓜蒌天牛、瓜小实蝇、小地老虎。

2、主要病害包括:炭疽病、枯萎病、根结线虫病、白粉病、病毒病、蔓枯病、花腐病。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瓜蒌或改种其它作物;

(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九)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十)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及保费缴纳

保险金额800元/亩,费率5%,保费40元/亩。种植户缴纳30%,各级财政补贴70%种植户缴纳保费到账后,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同时,根据投保结果计算的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七、查勘及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人员查勘定损。

(二)若保险瓜蒌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瓜蒌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瓜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减产或绝产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四)保险瓜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率在80%(含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100%计算赔偿;凡保险瓜蒌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瓜蒌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五)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政策规定,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额度和支付方式,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公开、理赔结果公开。

(六)为保证公正、合理查勘定损,理赔中的矛盾和纠纷由县农业保险理赔办公室调处解决。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瓜蒌保险事关规模种植户切身利益,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瓜蒌保险试点实施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基础数据提供,并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瓜蒌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在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协调服务,为瓜蒌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瓜蒌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瓜蒌种植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8:

寿县白鹅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防范和化解规模白鹅养殖场(户)养殖风险,促进白鹅养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补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等环节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户)参加白鹅养殖保险。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自主自愿。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自主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推进白鹅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参保对象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一定规模饲养的白鹅(以下简称“保险鹅”),参保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鹅只满7日龄以上;

(二)投保鹅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单个养殖场(户)存栏种鹅300只以上,或一年累计出栏肉鹅2000只以上;

(三)饲养场所不在沿河、沿湖且须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饲养场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鹅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肉鹅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7日龄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90日龄,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种鹅按一年累计存栏数投保,保险期间从十日龄起到淘汰为止,最长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自签订保单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保险肉鹅7日(含)内、保险种鹅15日(含)之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鹅,免除观察期。

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的死亡,且死亡数量达到存栏量的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洪水、雷击、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小鹅瘟、小鹅流感、鹅副粘病毒病、鹅瘟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病毒性肝炎和大肠杆菌病。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按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同意备案的条款执行。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分担

(一)保险金额。保险肉鹅每只保险金额为60元,种鹅每只保险金额为9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费率。保险费率为5%。

(三)保费承担。参保养殖户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行承担30%。

五、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按报备的保险条款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殖保险关系到广大养殖户(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白养殖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重点做好养殖技术服务指导,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投保理赔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服务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9:

寿县羊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防范和化解规模羊养殖场(户)养殖风险,促进羊养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号)和淮南市农险办《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险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补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等环节工作,鼓励、引导养殖羊规模养殖场(户)参加保险。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自主自愿。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自主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养殖羊保险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参保对象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一定规模养殖的肉羊、种羊(以下简称“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羊、种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存栏量50只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的羊只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羊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羊传染性脓疱病、羊口蹄疫、羊炭疽、羊气肿疽、羊坏死杆菌病、羊巴氏杆菌病、羊链球菌病、焦虫病、羊痘、羊快疫、痢疾、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按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同意备案的条款执行。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分担

(一)保险金额。投保羊每头保险金额暂定为700元

(二)费率。保险费率为6%。

(三)保费承担。参保养殖户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行承担30%。

五、保险期间和观察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六、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按报备的保险条款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殖保险关系到广大养殖户(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养殖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重点做好养殖技术服务指导,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投保理赔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服务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寿县2021年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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