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解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只有充分调动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保障和重要举措,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具体的监督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举报途径 (一)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其中,主城区内属于市管工程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