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招标]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建设和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答疑补遗】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建设和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项目编号:2021CG1468)招标文件发布后, 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了质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第一包质疑及答复
质疑一: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后审)中第(二)条“第一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相关报名要求,以下分别对“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甲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质疑如下:
(1)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甲级资质要求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的关联性极少,质疑一:很明显不利于中型及小型企业报名参与项目建设,该资质可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咨询和设计,该资质不能作为本项目的准入资质;质疑二:该资质要求重在咨询和设计,不在实施;质疑三:其业务范围包含的12大分支领域,有且仅有3个分支与本项目包一招标需求勉强相符,资质要求符合度勉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述细则);综上述三点质疑要求对该项报名条件进行删除。
(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与本项目建设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关联性极弱。参考公开实施方案和招标需求了解到本项目为一个软件系统定制开发为主,部分硬件采购集成的信息技术开发集成类项目,与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关联较弱,不应作为本项目的准入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述细则);综上质疑理由要求对上述报名条件删除。
答复: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二)第一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现修改为“(二)第一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对应内容同时作相应修改。
质疑二:包一评审内容“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中第(1)条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且证书内容含有“藏品管理”或“多媒体系统”或“虚拟现实”或“数字中心”等类似关键词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建设内容无关联性、与本项目公开的“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无关联性,不管是“藏品管理”、“多媒体系统”、“虚拟现实”还是“数字中心”在包一招标需求和实施方案中均无需求。
答复: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证书内容包含“等类似关键词”是指投标供应商具有与建筑智能化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均予以认可。
质疑三:包一评审内容“拟派主要管理人员能力保障”中的(1)、(2)、(3)和(4)评分办法与“售后服务保障”评分办法中(1)完全雷同。同样的资质放在了两处均可得分,指向性过于明显。
答复:不存在雷同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评审内容 “3、拟派主要管理人员能力保障” 中的(1)、(2)、(3)和(4)针对的是投标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术负责人的评分, “8、售后服务保障” 评分办法中(1) 针对的是除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术负责人外,投标供应商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及售后服务团队人员的评分。
质疑四:包一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序号为(2)的评分方法中描述“要求充分体现藏品管理系统、办公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活动管理系统、志愿者系统、资源管理系统、文创系统、资料管理系统、知识图谱系统的功能”,依据公开的《采购需求》和《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系统项目实施方案》附件,在包一采招需求中“藏品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活动管理系统”、“文创系统”、“资料管理系统”、“知识图谱系统”等建设需求,作为投标单位无法理解这些系统的出处在哪里?为何与采购需求不符?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四(第一包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序号7“项目实施方案”原评分标准内容现修改如下: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
7 |
项目实施方案 |
9分 |
(1)面向观众服务互联网平台的完整性、先进性、可操作性评审。要求充分理解、设计并实现楚文化博物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平台,博物馆全景,老馆三维数字博物馆制作等建设内容;打通线上预约线下检票入馆、实现展厅内智能导览、建设学术研究、公众服务、教育互动活动等互联网公众宣传、展示、教育等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平台发布的业务和功能需求,设计理念先进,功能实现便捷,操作界面友好,兼容主流PC和移动终端显示效果,扩展性强。评标委员会更具上述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评审,综合评审后评定为A、B、C三个等次,评A等次的得3分;评为B等次的得2分;评为C等次的得1分。 (2)面向内部综合业务智能管理平台功能的完整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评审。要求充分实现办公辅助(OA)管理、基础支撑平台的功能,设计理念先进,功能实现便捷,操作界面友好,兼容性高,扩展性强。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评审,综合评审后评定为 A、B、C 三个等次,评为 A 等次的得 3分;评为 B 等次的得 2 分;评为 C等次的得1分。 (3)面向场馆智能化管理平台功能的完整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评审。充分展现无人值守智能停车场、可视化综合运营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第三方测评认证服务的建设需求,业务理解透彻,设计理念先进,操作界面友好,兼容性高,扩展性强。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评审,综合评审后评定为 A、B、C 三个等次,评为 A 等次的得 3分;评为 B 等次的得 2分;评为 C等次的得 1 分。 |
质疑五:包一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序号为(3)的评分方法中描述“充分展现集控管理系统、微环境监测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统一认证管理系统、应用数据总线系统、一体式可视化数字中心系统、客流监测的功能”中的“集控管理系统”、“微环境监测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统一认证管理系统”、“应用数据总线系统”和“一体式可视化数字中心系统”依据公开的《采购需求》和《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系统项目实施方案》附件,在包一采招需求中无上述任何一个系统建设需求,请招标单位说明包一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序号为(3)的评分方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要求删除或修改与本项目建采招内容相关的业务系统然后再进行评分约束。
答复:按照上述质疑四答复内容执行。
质疑六:1、招标文件第27页,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要求:“(1)投标供应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且证书内容含有“藏品管理” 或“多媒体系统” 或“虚拟现实”或“数字中心”等类似关键词的,每提供一项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得 0.5 分,满分 1.5 分。” 1)此项明确要求需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属于指定特定的专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相关规定。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相关软件必须为投标人自有,投标人可以选用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投标人只要具有相应的软件研发和实施能力,可为本项目提供软件技术支持即可。因此,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具有CMMI5级认证的得1.5分,CMMI4得1分,CMMI3得0.5分,其他不得分。”
答复:按照上述质疑二答复内容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第27页,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要求:“(2)投标供应商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分项一级资质的得 1.5分,二级资质的得 1分。” 要求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资质是为了证明投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但证明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证书并不仅限于颁发单位并不仅限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分项资质,除此之外还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证书,此处却指定了证书颁发机构,且仅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因此,建议修改为:“(2)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一级资质或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的得 1.5 分,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二级资质或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四星级认证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27页,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要求:“(3)投标供应商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一级及以上)的得 1 分。”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颁发单位并不仅限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还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等,此处却指定了证书颁发机构,且仅以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一级及以上)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因此,建议修改为:“(3)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及以上的得1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九:招标文件第28页,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博物馆或纪念馆等文化类公共场馆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能化项目建设业绩的,每完成一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9 分。” 此处明确要求必须以博物馆或纪念馆等文化类公共场馆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共建筑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能化项目建设业绩的,每完成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博物馆智能化项目,与一般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技术要求有所区别。
质疑十:招标文件第29页,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响应要求:“(1)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
由评委会进行评分:
1)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的得满分 15 分。
2)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号的为主要参数要求,所投产品在保证满足项目应用的前提下,每一处负偏离的扣 1 分,分数扣完 15 分为止。
3)技术参数要求中未标注★号的,所投产品在保证满足项目应用的前提下,每一处负偏离的扣 0.5 分,分数扣完 15分为止。
(2) 设备器材品牌档次评分:选用的设备器材品牌、档次应满足本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提出的基本要求。整体使用的品牌高于或等于本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推荐(参考)品牌的得 3 分;
部分使用推荐(参考)品牌的,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品牌的使用情况横向比较后在 0.5 分-2 分之间进行评分。
我司在与推荐品牌中设备生产厂商及国内主流设备生产厂商沟通时发现,招标参数为某一品牌独有,且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品牌均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为我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投标资料和报价,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权利。
因此,建议:1)删除招标文件中标注★号参数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删除推荐品牌要求。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标注★号参数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内容是经过相关专家评审的,经调研并非为某一品牌产品特有,市场上满足要求的相关产品至少在三个或多个品牌;推荐品牌仅是为了确保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招标要求,并不是限定投标供应商只允许选择推荐品牌之一;包一评分项序号为5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响应”中(2)明确表明“整体使用的品牌高于或等于本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推荐(参考)品牌的得3分”,并未限制投标供应商选择推荐品牌,并且鼓励投标供应商选择更优产品提供解决方案。招标文件第60页备注(1)明确指出:“《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系统项目实施方案》和上述表格中提供的推荐(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产品品牌信誉度、产品质量或产品性能等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投标。”
二、第二包质疑及答复
质疑一:文物三维数字化建设需求,★3)相机检校技术要求:为真实记录文物的形态,要求对采集纹理影像的相机进行检校,从而保证每张照片的镜头主点偏移量、光学畸变的消除,该技术可用于手机、相机和无人机等设备畸变校验。
质疑理由:当前行业中对于三维文物点云数据采集手段比较常用的设备是通过三维激光扫描仪,但是采购需求中对于文物三维数字化建设需求却是对相机校验技术提出了要求,疑对于其他潜在供应商采用其他专业设备达到或是优于采购需求中点云数据采集要求设置了人为障碍。除此之外,相机校验技术目前没有权威的国家或是行业标准,也没有普遍被大众、各行业(或是博物馆行业)可接受的,如方法、工具、设备、设施、标准、规范、指标、计量方法等,并且采购需求中该技术需要同时可用于手机、相机和无人机等多个设备,疑对某个供应商具有倾向性,从而导致其他潜在供应商没有兴趣参与该项目竞标,或是参与后无法顺利中标。修改建议:建议对该条款进行删除。如果确实是采购方对项目校验技术有实际需求,建议去除“★”项,不作为扣分项,并请对相机校验技术需要满足的设备类型(如手机、相机、无人机,是否还有其他)进行准确说明,并且对各中类型需要校验的内容,以及校验后达到的效果进行可量化的或是客观、明确、详细的说明,否则很大可能会影响其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人需求的理解和判断。
答复:针对此处技术流程理解偏差,三维文物点云数据确实通过三维激光扫描即可获得。但本次三维文物为本馆精品文物、等级文物,建设需要实现存档级、研究级和展示级的三维模型数据,激光点云数据仅仅为文物的素模,无法体现文物真实的、准确测绘精度的模型。三维扫描后必须进行高精度照片贴图后才能确保输出带纹理的高精度文物模型。通过设计调研,市面上对于相机校验工具存在多家专业公司有该类产品,同时针对本项目相机采购需求相机校验软件满足所有质疑单位列举设备类型:如手机、相机、无人机(非透视传感器类别相机除外,如鱼眼镜头相机是不支持相机的,同时在本项目需要利用的相机中也不需要鱼眼镜头的相机)。本条技术要求是为了确保投标供应商具有较强能力的文物三维建模能力和综合实力,以确保满足用户单位三维文物建设的质量需求。故该项质疑意见不予采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文物三维数字化建设需求,高拍仪,质疑条款:像素:≥500万。
质疑理由:目前市面上多个高拍仪厂商、多个产品采用CMOS扫描元件的高拍仪像素最低为1200万,最高可达2000万,而500万像素的高拍仪大部分都停产了。我方认为该参数不够科学合理。
修改建议:像素:≥1200万。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认证的 IT 服务工
程师证书(ITSS);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PMP)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证书; 每一人具有以上之一证书的得 1 分,满分 3 分,同一人具有以上多项证书的按一人计分。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三次提到需要ITSS PMP CISE 高工证四个证件得分,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关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在售后环节还需要PMP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计条款明显牵强,且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跟指向性。
答复: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保障团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障本项目售后服务质量的关键要素,与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无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质疑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且本项目招标期间恰逢五一劳动节,节假日期间各产品生产厂商均已放假,无法提供产品报价及投标资料,导致各潜在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为保证各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如本项目澄清发布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请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将本项目酌情延期开标,为感!
答复:本项目两个标包原定开标(投标)截止时间现顺延至2021年5月24日9时00分。
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质疑不再逐一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与上述变更有关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投标供应商根据本函自行作出的修改,评标时予以认可。此函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7日
附件:评标办法.xml 附件:答疑说明文件.pdf 附件:招标澄清文件.pdf 附件: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系统项目实施方案.pdf 附件:[2021CG1468-1]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智能化建设和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第一包).HN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