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主动公开的含义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中心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事项的办理办结全过程公开事项和内容;
(四)涉及重点领域中招投标的重大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改革等内容;
(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的应急管理、预案;
(六)本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八)涉及有关重要质疑、异议等处理结果的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中心机关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市县一体化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有关自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