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资料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存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档案室包括独立档案室及临时租用档案室。
第三条 档案室由中心综合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四条 档案室建设要达到“八防”标准。即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为交易档案安全存放提供基础保障。
第五条 档案室布局应当科学、合理,档案架排列应当整齐、有序,各种标识应当明确、清晰。档案室严禁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第六条 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配置防盗门、电子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七条 建立档案室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对档案室安全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八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涉及防火、防盗有关的电源线路、设施开关、监控等设备的检查。对检查结果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 禁止在档案室、整理室等档案工作场所会客,未经允许,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翻阅库藏档案和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库藏档案和资料带出档案室,更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传播。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要随手关门落锁,下班前关好门窗及档案箱柜,关闭电源和相关设备。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心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调阅档案要认真履行调阅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调阅。
第十条 加强交易档案电子数字化管理。充分利用宝葫芦信息化系统,通过第三方及时将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数字化转换;充分利用市县一体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将交易系统内的材料及时提交并永久性归档;充分利用“一标一档”系统设备,收集整理刻录开评标过程音视频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放保管,做好定期检查和备份电子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与县档案馆联系,将具备条件的交易档案资料移交至县档案馆集中管理;对暂时不能满足县档案馆移交要求的档案,继续按现有场地存放,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解除临时租用档案室。强化实时监控和周巡查,确保交易档案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