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规范我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责任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政策调整和重要文件制度制定等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或制定公开的说明;
(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主体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以及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详细情况;
(三)向公众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局承办股室或局直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主体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心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渠道的意见反馈方式给予及时全部的公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主体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中心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全县公共资源平台建设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重要敏感项目的招投标整体决策的;
(三)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对于公众参与反馈的意见,将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