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