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中心信息科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规范性政策文件;
(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公告;
(三)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公告;
(四)中心及各科室工作职责;
(五)办事流程;
(六)服务承诺;
(七)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八)及时公布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事项;
(九)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编印《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宣传单和各种告知单;
(二)通过淮南住房公积金网(www.hnzfgjj.com);
(三)通过住房公积金简报,将我中心各项公开办事事项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和工作进展向政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有关单位等公开;
(四)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公众媒体;
(五)通过淮南市政府网站“在线交流”栏目;
(六)设立告示栏;
(七)淮南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科室在草拟公文时,须在《文件拟稿封面》上选择公开属性,对其他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各科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在20日内由信息科负责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告知书。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三)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科室长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长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
(一)中心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中心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公积金中心综合科投诉,电话:6888023。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