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广播电视台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1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为使我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始终跟上工作需要,始终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清理。

三、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五、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六、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七、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八、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应当将清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报台法制机构备案。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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