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寿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和受委托组织的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寿县人民政府确认,现将《寿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和受委托组织的名单》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0个)
1.寿县公安局所辖派出所(27个)
2.国家统计局寿县调查队
3.寿县气象局
4.寿县新闻出版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个)
1.寿县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寿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3.寿县救助中心
三、受委托组织(4个)
1.寿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县卫生监督所)
四、相关说明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凡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以及委托事项、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寿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寿县司法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