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建立健全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环境应急处置,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了《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已通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论证,并通过评审,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
2024年8月8日
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利于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是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环保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降低突发环境事件所带来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通过对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环境风险源的评价和相关事故的预测结果为依据而预先制定的污染事故控制和消减方案,是事故预防、救援、处置的行动指南。为加强对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的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证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破坏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
(16)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63号);
(19)《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
(2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2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2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寿县人民政府、寿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寿县经开区全体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治理,努力减少未遂事件的发生,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特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寿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体制,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急分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寿县经开区管理制度,在应急工作中,本着对国家、社会、员工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市(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事件分级
(1)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无法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规定的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Ⅱ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不可控制、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可以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尚未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规定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尚未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规定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除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Ⅰ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1.总指挥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园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运作协调,应急策略,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变化状况,决定抢险与救护方案;向上级领导或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一系列情况,以及请求外部应急救援机构支援。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具体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出现在指挥现场时,按序全权代理总指挥执行职责。
3.指挥部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布置、组织、检查、落实;事故时协助总指挥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办公室职责
(1)包括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负责通知指挥部所有成员参加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制订、审核园区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和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开展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计划,对园内的企业进行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应急管理队伍的知识培训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培训,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经开区有关危险物质特性、救援知识等的宣传材料;
(5)调查、统计经开区内危险物质和重点环境风险源,负责建设、日常维护、更新经开区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等信息管理库;
(6)发动组织环境应急志愿救援组织,并制定与周围具有一定环境应急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他经开区等的区域联防方案。汇总社会各种志愿援助组织以及区域联防组织的名称、电话、规模等;建立经开区内外应急救援力量动态管理信息库,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更新。
(7)负责经开区应急设施(备)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的储备;检查、监督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救援设施(备)的日常维护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经开区及经开区各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数据库,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更新。
(8)督促并指导园区企业按规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园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数据库及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事宜。
(9)密切关注当地的气候条件、天气预报等情况,为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正确的预测以及指挥中心科学安排救援行动提供依据;
(10)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全面准确地掌握事件状况,提供动态信息,经总指挥同意后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经开区各级领导报告事件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
(11)负责传达落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12)服从统一调度,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园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抢险工作,担负起相应的事故应急抢险责任。
3 应急准备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风险控制
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经开区管委会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物资装备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经开区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设立实物储备库。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5财力支持
经开区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年突发环境事件演练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与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经开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6科技支撑
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经开区实际情况,必要时建设适用的经开区应急指挥平台,以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7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的方式和级别
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在报请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研判,根据研判得出的发展趋势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将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三级:寿县经开区Ⅰ级(寿县经开区不可控)、寿县经开区Ⅱ级(寿县经开区可控,企业不可控)和寿县经开区Ⅲ级(企业可控)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预警的措施
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3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宣布预警解除。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接报
寿县经开区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向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发出应急快报。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单位情况:名称、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
(4)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5)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9)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立即指派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的认定。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及时报告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5.2内部信息报送
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与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地方街道/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5.3信息上报
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要求向寿县人民政府、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5.3.1信息报送内容
(1)初报
①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距离、人数等)以及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编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上报寿县人民政府。
5.3.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寿县经开区Ⅲ级、寿县经开区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寿县人民政府和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上报。
(2)对初步认定为寿县经开区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寿县人民政府、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2小时内上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寿县经开区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性质、原因、污染物的种类和泄漏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并向寿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应将伤亡人员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以规范格式向媒体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公众及媒体公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寿县经开区实际情况,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重大(一级响应)、较大(二级响应)和一般(三级响应)三级,不同级别响应程序和内容不同。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件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级响应
一级响应为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对经开区外环境造成污染情形。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启动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此同时,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职能小组应立即奔赴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待上级政府派遣应急救援队伍增援。上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移交上级政府指挥部人员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经开区应急救援中心配合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与处置。
(2)二级响应
二级响应为突发环境事件可控制在经开区范围内的情形。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上报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提请经开区管维护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和支援。同时,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待经开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经开区应急救援中心抵达现场后,企事业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移交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协助应急指挥与处置。
(3)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为突发环境事件可控制在事故企业厂区范围内的情形。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企业组织指挥本单位各方面力量处置救援,必要时,报请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6.2应急响应程序
6.2.1寿县经开区内部救援
(1)各企业车间内部救援:企业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装置或储存场所等区域发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时,发现人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车间负责人采取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企业应急办公室。
(2)各企业内部救援:企业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小组进行初期救援抢险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势态报告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当企业不可控制该突发环境事件时,需立即请求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小组援助。
(3)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救援:
①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联系相关救援专家,同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了解事故情况,并调出指挥中心储存的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危险源、危险性物质、敏感保护目标等),为寿县经开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分析事故提供依据;
②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应急小组、有关专家和指挥通信人员组成,并由寿县经开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寿县经开区内部分企业成立临时的义务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奔赴事故现场,会同事故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现场指挥调度,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并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4)运输方式及安全管理:寿县经开区管委会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和线路规划;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和转送医院治疗,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的关键,因此,医疗救治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撤离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地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5)建立应急避难所:警戒疏散组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若紧急避难所无法满足避难要求,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6)现场救援:寿县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各司其职,立即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7)报告、上报、通报:在风险事故救援过程中,现场各应急小组要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继续调查和评估事故的可能发展方向,以预测事故的发展过程;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达到寿县经开区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决定是否请求外援,并在明确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伤亡时,与事故企业共同确定撤离路线,组织事故中心区域和波及区域人员的撤离和疏散。
6.3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经开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8月8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