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寿县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3-14 16:33信息来源:县市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3日上午9:00

发布地点:寿县市场监管局六楼会议室

发布主题:寿县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暨纪念大会)

主持人:寿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黄正辉

发布人:寿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寿县消保委常务副主任   涂满祖

参会单位:县消保委成员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寿县消保委常务副主任 涂满祖发布《寿县2023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寿县2023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大家上午好!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县消保委向大会作报告。

一、2023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全县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开展纠纷调解、监管执法、警示引导、公益诉讼、宣传教育、监管执法、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打造放心消费城市,全面提升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消保委组织体系逐步健全。一是维权机构进一步完善。成立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和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参创企业、行业、街道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引导企业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强化成员单位之间联动配合,形成全县消费领域监管执法一盘棋。二是消费维权专业性进一步提升。成立县消保委专家委员会、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增强了各消费领域专家及社会维权的力量,提升了消费维权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一是高效受理投诉咨询。县消保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投诉渠道,提升服务质量,高效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确保电话热线、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12345 等平台受理的咨询投诉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一年来,县公安、市场监管、法院、信访、消保委秘书处等消保委成员单位共调解消费纠纷28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52万余元,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挥职能和专业性优势,消费纠纷的处理方式从单一的投诉受理转变为事前警示、事中干预、事后和解、司法救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多种形式。行政、司法、媒体、社会组织、行业企业、专业人士、志愿者等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消费维权事业中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调解员的人缘、地缘、专业性优势,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三是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县消保委自开展公益诉论以来,得到了检察院、法院、公安、律师专家的大力支持,有力的提振了消费信心,扩大了消保委的社会影响,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教育宣传丰富多样。抓住“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5”普法、环境日、网络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金融知识普及月、公民道德宣传日等时间节点,联合各成员单位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防电诈、反传销、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面向广大消费者和老年人、学生、未成年人、农村消费者等重点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和法律宣传。

(四)消费领域监管全面加强。消保委各成员单位立足职能,加强联动,扎实开展消费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规经营出租车。市烟草专卖局严格查处涉假烟案件,县市场监管局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等消费领域重拳出击,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县公安、法院、信访、民政等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都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的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严厉的打击了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消费维权领域还有不少难题仍需继续破解,消费者对身边消费环境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格局有待进一步深化,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还难以满足。

下一步,县消保委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直面问题挑战、强化责任担当、挖掘内在潜力,积极推动我县消费维权工作上台阶,迈大步。

一是聚焦热点,提升维权效能。针对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疾,要联合“会诊”,联手发力。加强联合管理的力度,尤其是针对医疗美容、体育健身、社会培训等投诉频发的预付式热点领域,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消费维权等重点领域加强规制,让消费者无忧消费。

二是打造亮点,释放消费潜力。鼓励市场主体打造更多元、更生动、更多彩的多业态消费新去处。引导行业自觉履行行为规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打造诚信经营环境,让消费者敢于消费,乐于消费,释放消费潜能,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疏解难点,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了解消费者评价和需求, 查找和分析影响消费满意度提升的问题和短板,借鉴先发地区经验,促进消费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实现供需高水平对接,不断增强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四是夯实支点,完善多元维权机制。探索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发展方向。建立维权律师队伍,为支持诉讼的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成立专业化委员会,推动行业头部企业带动和解,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维权结果的公平。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筑牢维权屏障,更高效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使命重在担当,实干铸就未来。县消保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凝心聚力,守正创新,努力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可持续的消费公平,不断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寿县作出更大贡献。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亦农发布《寿县2023年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寿县2023年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一、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根据群众投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宣传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 

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9月,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燃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购进2600kg液化石油气,该批液化石油气经检测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3万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根据举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市内的货架上有与其他品牌白酒并列存放的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等共计9箱零12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辨认,上述白酒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白酒、处罚款1.5万元。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案

2023年1月,根据举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灯具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店铺发现超薄直发光LED平板灯共计460只,标签右侧底部标示:“PHILIPS 飞利浦”。经维权人员现场辨认,上述平板灯为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灯具、处罚款1.65万元。

五、销售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母婴店货架上陈列有金丝玉帛牌爽肤水2盒,已超过限用日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化妆品、处罚款5000元。

六、销售劣药案

2023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10盒十滴水,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该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药品、处罚款1万元。

七、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该公司对送检单位部分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该公司已召回液化石油气钢瓶170只,剩下的20只已通知送检单位继续回收。另查,吴某于2020年11月份开始任该公司检验员,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吴某未严格按照规程和标准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导致问题的出现,应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检验人员吴某处以罚款5000元。 

八、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0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标示的寿县某食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生产的白砂糖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信息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白砂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签明示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00元。

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执业活动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家中开设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执业活动,2023年4月22日,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江某某开设的诊疗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是两间活动板房,内有输液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注射器带针、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他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江某某现场出示本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江某某现场未能出示该诊疗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阅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档案,江某某在2012年7月21日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执业活动曾被处罚过一次。江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处罚款15万元。

十、经营过期消毒产品案

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2023年3月9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百货商店现场核查,经询问,该百货商店负责人江某某承认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把过期84消毒液放在货架上销售。该百货商店经营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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