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关于发布电动车停放充电“十条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4 16:18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广大群众,社会单位:

近期,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在全范围内就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 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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