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2 10:24信息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为提供多元化的安置需求,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满足被征收人选择市场上优质房源,又能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订《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分别为:适用范围,房票安置,奖励部分,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及计算,房票购房入学规定,房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房票结算,房票房源管理,参照执行内容等。

三、论证过程

2022年12月初起草了《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草案)》; 12月13日寿春镇党委书记李锐主持召开《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讨论会, 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等单位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12月15日,县自规局召集有关股室对《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进行集中内审后并进行修改;12月29日,县城区征迁指挥部组织召开了《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风险等级为C级,在可控范围内;2023年1月9日县政府副县长陆中洋主持召开的县城建会议对《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进行讨论,会议原则同意,要求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随后,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办法》起草情况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上会稿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亮点条款解读

《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确定使用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应安置面积比照统建安置政策后,按政府指导价3725元/平方米的35%给予奖励。

依法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提出自愿搬迁申请,确定使用房票安置的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给予被征收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计入房票。奖励面积结算后,按政府指导价3725元/平方米的35%给予奖励”。

上述内容是将(寿政办〔2019〕12号)文中统建安置方式中的10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按照(寿政办〔2019〕12号)货币化安置计算方式和奖励标准,转换为房票金额,并和(寿政办〔2019〕12号)文中的货币化安置金额合并,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提高了房票安置标准,

第三条第四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增购面积、超过人均有效面积、装饰装修费、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交房奖励、签订安置协议奖励等计入房票的给予10%奖励,不计入房票的不予奖励。”

上述内容使搬迁户的相关补偿费用,可灵活自主的选择是否计入房票。计入的给予10%奖励,不计入的按原标准补偿。

第六条第二项。“1.确定使用房票安置的,可在全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非住宅房,不含二手房)。”

上述内容增加了房票使用的范围,可在全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但为保障房票使用人的权益和购房安全,前提是房产开发企业,须经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按程序确定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第二项。“持票人购买商品房时,房票载明金额使用达到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载明金额仍有剩余的,持票人可凭房票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使用金额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房票余款。”

购房后房票载明金额仍有剩余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兑现剩余金额,能及时最大的保障搬迁户的权益。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解读人:    

政策咨询电话:0554-3125260

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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