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寿县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9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布地点:寿县市场监管局六楼会议室

发布主题:寿县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发布人):寿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涂满租

参会单位:县消保委成员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寿县2022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县消保委常务副主任 涂满祖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大家上午好!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县消保委向大会作报告。

一年来,全县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开展消费引导、公益诉讼、宣传教育、监管执法、纠纷调解、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打造放心消费城市。

一、2022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践行人民至上,消费投诉调解落细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投诉渠道,提升服务质量,高效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确保电话热线、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12345等平台受理的咨询投诉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一年来,县公安、市场监管、法院、信访、教体、卫健委、农业农村、烟草、消保委秘书处等消保委成员单位共调解消费纠纷382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52万元,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依法履职尽责,消费领域监管全面加强。各成员单位立足本职,加强联动,扎实开展消费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等消费领域重拳出击,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各类食品经营主体7753家,检查覆盖率100%,发现问题217个,完成整改209个,处置完成率96.3%推进药品安全春风行动、“药安乡村2022”药械专项稽查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检查药品经营企业882家次、医疗机构250家次、疫苗接种单位131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87家次、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536家次,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76件。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信访局、县卫健委等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都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的净化了消费市场,严厉的打击了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创新引导方式,消费教育宣传丰富多样。抓住“三八维权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5”普法、环境日、网络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金融知识普及月、公民道德宣传日等时间节点,联合各成员单位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防电诈、反传销、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面向广大消费者和老年人、学生、未成年人、农村消费者等重点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和法律宣传。

四是发挥协同合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年来,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工作职能和专业性优势,共同参与消费投诉调解,消费纠纷的处理方式从单一的投诉受理转变为事前警示、事中干预、事后和解、司法救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多种形式,行政、司法、媒体、社会组织、行业企业、专业人士、志愿者等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消费维权事业中来,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日益多元化,解决效率日益提高。成立由副县长张亮担任组长的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引导企业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在参创企业、行业、街区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指导企业主动开展纠纷和解工作。大力发展ODR前端处理消费纠纷企业,促进在线投诉调解工作,鼓励引导企业落实首问责任及先行赔付制度。

五是共促公平消费,消费环境改善优化。纵深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家,市级2家,县区级25家,培育伴手礼采购平台入驻企业1个,线下7日无理由退货店71家。消保委各成员单位通过统筹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积极营造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县文明办、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引导全社会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低碳的消费方式。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单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市监局等单位召开出租车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校外教培行业乱象展开联合检查,有效地规范了校外培训。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对水电气等涉企收费企业开展联合督查。县消保委加强消费监督,对外卖、电信行业等开展问卷调查。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有些消费维权难题仍需继续破解,消费者对身边消费环境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格局有待进一步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平衡不充分、多数基层维权力量还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2023年,县消保委将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保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直面问题挑战、强化责任担当、挖掘内在潜力,积极推动我县消费维权工作上台阶,迈大步。

一是立足法定职责,守护民心民利。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加快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开展重点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消费领域监督管理,对消费热点、痛点、堵点开展调研评议,倾听消费者心声,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

二是加强协同共治,展现担当作为。统筹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多措并举、协同共治。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在严格执法、积极监督、加强自律上不断创新;在上下联动、部门交流、区域协作上不断加强;在消费教育、投诉调解、司法救济等方面优势互补;在更新履职观念,拓宽履职途径,提升履职效能方面不断展现担当。

三是完善自身建设,深化纽带作用。当前,消费领域不断扩展,消费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对消费维权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成员单位的调解机制还不够完善,运转还不够通畅,消保委的纽带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县消保委要主动作为,创新机制,不断补充缺位,完善自身建设。要强化“一盘棋”意识,构建新时期消保委组织体系,提升消保委的组织凝聚力。

四是积极开拓创新,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全面学习贯彻《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通过对本地情况的调研分析和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摸索出适合我县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与检察院、法院、财政等部门交流沟通,探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发展方向及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公益律师队伍,为支持诉讼的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持续在投诉信息公示、支持诉讼、集体诉讼、公益诉讼、诉调对接、和解联络等方面攻坚发力,创新探索更多的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全面高效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位领导,委员们, 使命呼唤担当,奋斗铸就辉煌!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已经开启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矢志不渝、笃行不怠,全力以赴做好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负时代重托和消费者期待,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寿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寿县2022年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一、寿县某庆典服务公司利用合同定金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1218日,消费者徐某投诉寿县某庆典服务公司,反映其2022315日与该庆典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定金1000元,约定在5月举办婚礼时为其提供庆典服务,后考虑疫情原因婚礼未正常举行,经多次沟通,该公司拒不退款。经组织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元订金或续签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

 

二、寿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1022日,消费者袁女士投诉寿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购房者子女即可上附近的合肥某分校,但实际该小区并非学区房,误导其缴纳2万元定金,诉求退还定金。经组织调解,该公司退还投诉人2万元购房预付款。

 

三、寿县某餐馆通过转让店铺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38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824日在寿县某餐馆充值1000元,已消费654元,现因该餐馆经营者已更换,剩余346元无法继续消费。经组织调解,新餐馆对余款予以认可,同意投诉人继续消费使用。

 

四、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266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寿县某燃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4万元。

 

五、虚假宣传大米案

根据异地市场监督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202212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米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大米的包装袋正面标注“CFQC全国消费者放心品牌”、“CFQC中国绿色健康食品”和“CFQC中国粮食行业重点推荐品牌”3个标志,当事人提供了3份上述“荣誉证书”,发证组织均是“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经执法人员登录民政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发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5万元。

 

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32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在寿县某化妆品店内货架上,发现3盒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化妆品,处罚款1万元。

 

七、使用劣药案

202232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及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时,发现寿县某村卫生室药房的货架上有七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和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摆放在药架上备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为非特殊管理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药品、处罚款1万元。

 

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案

202274日,根据投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服装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标识标注“”的鞋子38款,252双;“”的鞋子10款,70双。当事人现场承认印制有“”和“”标志的鞋子并非正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认鉴别,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辨认鉴别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销售额小,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商品、处罚款2.6万元。

 

九、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928日,根据举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所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小区4#楼一部正在使用的电梯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处罚款3万元。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61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淮南高速公路某服务区销售的寿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信息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规定 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7.1万元。

 

十一、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根据群众投诉,2022227日,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寿县某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卫生检测报告。该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决定,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1000元。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728日,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寿县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病房的主治医师签名、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的医师签名,在考勤表中显示3名执业人员为休息时间,且未能提供其在工作岗位的相关视频等资料。经查,该医院负责人承认上述情形是医务人员排班休息导致人员不足时,让不在岗的医生事后确认签名的事实。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决定,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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