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1-09-22 12:55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实施单位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结果
1 县国土资源局 未拆迁安置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 取消
2 户籍所在地二轮承包地、固定住房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 取消
3 无国家正式工作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 取消
4 户籍未迁入学校前性质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 取消
5 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合杭高铁寿县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秘﹝2016﹞56号) 取消
6 妊娠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7﹞8号) 取消
7 无二处房屋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城市建设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口径的通知》(城总指办﹝2010﹞8号) 取消
8 与家庭农业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城市建设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口径的通知》(城总指办﹝2010﹞8号) 取消
9 未婚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城市建设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口径的通知》(城总指办﹝2010﹞8号) 取消
10 居民家庭户前户籍性质证明 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取消
11 针对某项具体业务,需相关部门或者乡镇出具说明等材料 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取消
12 县农委 乡镇农经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状况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办秘﹝2016﹞112号) 取消
13 县城管局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 《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寿政﹝2015﹞57号) 取消
14 县教育局 取得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取消
15 县市场监管局 申请奖励单位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办法的通知》(寿政﹝2018﹞16号) 取消
16 县粮食局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 县卫计委规定事项 取消
17 县民政局 村居委会出具的死者困难类型证明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16﹞23号) 取消
18 就读学校提供的在校读书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 《寿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民保﹝2015﹞144号) 取消
19 县人社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人承包土地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7﹞10号) 取消
2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人与户主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7﹞10号) 取消
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寿政﹝2015﹞5号) 取消
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口迁出省外证明 《关于印发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寿政﹝2015﹞5号) 取消
23 领取丧葬抚恤费死亡人员户籍注销证明 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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