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112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112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112号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寿县斌锋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422MA2T5WNC68 |
王斌 |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的《寿县斌锋·江山赋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中批准的户型有A、B、C、D四种,与之对应的四种户型图中的起居室均是大客厅,没有一间位于南阳台后的朝南卧室。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竣工验收时客厅布局与施工图纸一致,竣工验收后,当事人私自经设计变更在客厅内增设隔墙。当事人称于2019年1月份,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当事人已于2019年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已登记备案,签订合同时间在设计变更时间之前,说明当事人在设计变更前已宣传、销售商品房。当事人通过海报、置业计划书、户型模型和样板房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在海报和置业计划书上的户型图中、户型模型和样板房都宣传了有一间位于南阳台后的朝南卧室,与寿县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的《寿县斌锋·江山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宣传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虚假的,误导了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对10栋楼共564户购房户购买行为均有实质性影响。 上述海报、置业计划书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发放,委托其他公司印制,印制数量为34731张,印制费用为6480元,户型模型和样板房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在寿县斌锋江山赋售楼部对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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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海报、置业计划书、户型模型和样板房等方式进行的商品房销售宣传,属于广告行为,发布的有一间位于南阳台后的朝南卧室的广告内容是不真实的,虚假的,误导了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对564户购房户购买行为均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时,所用的海报、置业计划书都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发放,委托其他公司印制,所用的户型模型、样板房都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在寿县斌锋江山赋售楼部对外展示,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293】7.(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2)广告主在自有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虚假广告,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两年内无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250,000)元。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