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侨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寿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书面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因确认不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4、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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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2.《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政〔2013〕52号)第十三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同时请市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并征求县公安机关书面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3、转达责任阶段:把申请材料转报市级侨务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批准的制发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县侨务部门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上报的不予上报,或者对不应上报的予以上报; 3、在审核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寿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2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