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农作物种子行业术语的理解

来信人: 农**** | 来信时间:2023-07-24 11:13 |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处理情况: [已回复] | 问题类型: 咨询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关分公司在种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合格种子粮”“合格种子”“可销售种子”等行业术语含义出现了分歧。有观点错误认为:三种种子之间没有区分,只要是合格种子都可以销售。我公司认为上述观点不正确,我公司观点认为: 合格种子粮,一般指农作物种子田间种植成熟后的初次收获物,质量指标上一般侧重于纯度,芽率入库后需待检,水分和净度要经过烘干和加工检测后确定是否合格; 合格种子,一般指经过烘干、精选的种子且质量指标合格,包括:芽率、水分、净度、纯度四项质量指标和无检疫病害; 可销售种子(见《种子法》第39条、第40条),一般是指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种子法》关于包装、标签、说明书、检疫等条件的种子,必须要经过正规标识的包装加工,四项质量指标合格且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疫证号的方可作为可销售种子。 即:“合格种子粮不等于合格种子;合格种子也不等于可销售的种子”。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复时间:2023-07-27 08:51 回复单位:寿县农业农村局

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你单位《关于对农作物种子行业术语的理解》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对种子的范围可分为:粮食作物种子(谷物、豆类、薯类);经济作物种子(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饮料类、药用类);瓜菜作物种子(瓜类、白菜类、茄果类、甘蓝类、绿叶类);牧草种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5、根据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请依据法律法规理解相关术语。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0554-312208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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