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镇2025年为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07 17:03信息来源:寿县双桥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主体

办理期限

监督渠道

1

政府信息公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党政办

即时

纪委
0554-4646008

  1.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2.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2

开展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党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3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农管所

即时

0554-4399166

4

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农管所

即时

0554-4399166

  1.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5

开展防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农管所

即时

0554-4399166

6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经济发展办

即时

0554-4399166

7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治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综治办

即时

0554-4399166

8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武装部

即时

0554-4399166

9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10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 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卫生办

即时

0554-4399166

11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并出具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民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12

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出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13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党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14

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证明出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党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即时

0554-4399166

15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党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16

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党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17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民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18

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经济发展办

即时

0554-4399166

  1.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2. 《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19

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环保站

即时

0554-4399166

  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20

企业项目立项、投资咨询服务

日常开展

经济发展办

即时

0554-4399166

21

接待来街道上访群众

  1.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22

办理群众来信

  1. 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1. 《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3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24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25

信访信息公开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26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

信访办

即时

0554-4399166

27

农家书屋开发及维护管养服务

《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28

时政法制科普教育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29

开展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0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1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2

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3

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4

开办、开放图书室,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5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6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传习指导活动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7

文化设施开放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8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申报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文化站

即时

0554-4399166

39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民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2016〕69号)二、主要任务第2项。

40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41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42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43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4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45

失业登记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46

就业登记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47

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社保所

即时

0554-439916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48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 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民政办

即时

0554-4399166

4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转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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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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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5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格的初审

《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第一章第二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不予列入前款规定中征地需安置的人口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确认。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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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实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健全工作机制。(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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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第3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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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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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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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6

对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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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核实

《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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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58

特困人员供养核实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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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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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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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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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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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发生居民住房损毁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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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1.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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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62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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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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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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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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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66

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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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肥市关于开展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合残工委〔2016〕8号):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三、大力营造扶残助残氛围。

67

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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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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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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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办理标准发布

  1.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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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3、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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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人员受理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一)救助对象  我省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四)项目管理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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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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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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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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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1、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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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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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资助

  1.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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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当年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或者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酌情减免贫困残疾学员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2.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2〕157号)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和残疾家庭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和残疾家庭毕业生(含自考生)。残疾家庭学生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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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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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

合肥市残联《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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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三)救助程序 1.资料审核。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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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七章盲人按摩行业扶持。第二十一条:扶持范围。市辖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转租或挂靠经营行为,店主(法人代表,须是视力残疾人)具有合肥市户籍,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的各类盲人开办的按摩店。外地户籍视力残疾人,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盲人保健按摩,并在市辖区范围内自购住房,取得有效房产证的,自主开办的各类盲人按摩店。第二十二条:扶持标准。盲人保健按摩店开办补贴4000元、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6000元、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8000元。对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在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在上述奖扶标准基础上,再行增加1000元奖补。盲人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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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核查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章第三十条:补贴对象。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企业、盲人按摩企业中的盲人从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补贴程序。由福利性企业、盲人按摩企业、盲人按摩企业盲人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辅助性就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经所在地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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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初创补贴核查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四章残疾人初创补贴。第十二条:补贴对象。除盲人按摩行业外,市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新创办且由其本人自主经营或担任法人代表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企业。第十四条: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报;经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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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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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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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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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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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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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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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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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基金救助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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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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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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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

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8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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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9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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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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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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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93

防汛抗旱教育宣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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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94

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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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4、《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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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转报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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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3、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15]140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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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材料核实申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农经发[2013]10号))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计办、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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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3、《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4、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合农)[2016]94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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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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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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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示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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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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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材料核实申报

  1.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  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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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2.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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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申报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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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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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申报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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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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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申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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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技术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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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04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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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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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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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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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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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服务

1、《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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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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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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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09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1.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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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2.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10

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1.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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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2.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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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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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办法,减少地表扰动。
  2. 《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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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服务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三)示范总结推广。各区县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的试点推广工作。各区县农牧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实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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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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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服务

1、《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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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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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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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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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建设服务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建制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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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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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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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核实发放

《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操作程序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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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118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申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卫计办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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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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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规划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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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技站、环保办、执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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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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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提供、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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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2.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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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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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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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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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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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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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1.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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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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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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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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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经济发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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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月活动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经济发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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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

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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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

134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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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林业技术推广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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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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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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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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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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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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