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1-25 08:5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2

 寿市监罚[2021]14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式冰糖月饼

寿县保义镇世纪华联超市

92340422MA2PLWAN7T

吴兴进

2020年9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安徽红景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生产的“红景添香”老式冰糖月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5mg/g,实测值:7.1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月饼是2020年9月6日从寿县寿西湖润宇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计40筒(规格:350克/筒),进价5元/筒,销售价10元/筒,货值金额400元,获得2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月饼时未查验寿县寿西湖润宇食品批发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2、处罚款伍万元(¥50000)。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