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5:33信息来源:寿县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819130分许,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工地道路水稳施工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2号令)等规定,寿县人民政府于202398日成立大顺镇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景练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徐磊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任成员,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3名相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皖安办〔202164号),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皖安办〔202164号)规定,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寿政秘〔20242号),县安委会办公室于20241112日组织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大顺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和1名法律顾问参与对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现场核查及询问的方法,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违章作业,装载机操作性能不了解,启动装载机时,不慎踩到操作杆处于倒档位置装载机油门踏板上,致使装载机向后倒行,将左后轮上的张**卷入轮下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寿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给予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中共党员,原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寿县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负责交通发展规划、工程项目、县重点工程等工作,分管局工程股、质监站等,同时担任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建设副组长,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予以处理。2024219日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扩大会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中共党员,寿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副站长,同时担任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办公室主任,负责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建设工程多次夜间加班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予以处理。2024219日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扩大会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中共党员,寿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项目一标段驻地业主代表,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予以处理。2024219日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扩大会议对其诫勉谈话。

4.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监督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调查报告责成寿县交通运输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寿县交通运输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5.大顺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责成大顺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大顺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闽,男,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161522元的行政处罚,*闽已缴纳罚款。

2. *陈,男,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金*陈已缴纳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应当实行封闭作业的施工标段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加强车辆、人员管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罚款。

2. 寿县竣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寿县竣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罚款,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法律规定督促其缴纳罚款。

3. 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未严格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开展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

(五)建议责令有关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的人员

*清,男,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作业现场监理,未能对施工区域施工作业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建议责令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理,处理结果报寿县应急管理局、寿县住建局备案。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对李*清进行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三、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落实情况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批复》要求,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隐患。

寿县竣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被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清退离场。

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加强夜间施工安全巡查力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能力,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寿县交通运输局、大顺镇人民政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抓好行业内、辖区内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提升安全监管业务能力;认真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监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寿县瓦埠湖大桥连接线工程一标段(大顺镇段)“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寿政秘〔20242号)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已基本落实,对寿县竣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处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到位。为深化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评估组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寿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二是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相关负责人应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隐患,应早发现、早消除,创建文明、安全的施工工地;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三是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法定职责、监管事权,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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