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乡镇数字城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15:53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寿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寿县乡镇数字城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寿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  2 3 



寿县乡镇数字城管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质,依据《寿县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将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纳入数字城管的督查范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寿春镇、八公山乡、双桥镇、涧沟镇、丰庄镇、正阳关镇、迎河镇、张李乡、板桥镇、安丰塘镇、窑口镇、堰口镇、陶店乡、保义镇、安丰镇、众兴镇、隐贤镇、茶庵镇、三觉镇、炎刘镇、刘岗镇、小甸镇、瓦埠镇、大顺镇、双庙集镇、寿西湖农场、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

二、督查标准

(一)垃圾整治

1、保持路面、行道及道路附属设施干净,道路(含绿化带)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含树叶)和成堆垃圾,无泥渣、积水。

2、垃圾桶应美观、整洁、规范摆放、无倾斜、歪倒现象;

3、无沿街门前及人行道上的乱堆放、乱倒垃圾;公路及街道边不得堆放柴堆、草堆、粪堆等杂物;河道及沟渠无倾倒垃圾现象,水面无漂浮垃圾;

4、不得露天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5、公路及街道两侧的建筑垃圾要全面清理。

(二)建筑整治

1、沿街、沿路门面经营户无破旧遮阳雨棚(伞)及其它未经批准搭建的各类雨阳棚、临时建筑等占道搭建亭棚行为;

2、公路、街道两侧的建筑要美观、整洁;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拆除;

3、公路及街道两侧住户门前的乱堆乱放的物品要进行清理;

4、公路及街道两侧裸露的废品收购点、煤场、砂场等采取垒砌墙体并立面粉刷进行遮挡。

(三)占道治理整治

1、无非法流动摊点、店外经营,以及违规设置的影响交通、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影响公共安全的摊群点;

2、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原则,引导现有摊贩集中规范经营;对集镇区以疏堵结合为重点,引导摊点入市归区经营;

3、无沿街墙壁、电线杆、公交站合、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及各类落地招牌;

4、沿路护栏、线杆、绿化带(或行道树)、围墙、沿街墙面、店面等处无乱堆放乱悬挂、乱张贴、乱晾晒;沿街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的条幅、布幔。

5、公路及街道两侧无占道修车、占道洗车现象;

6、不得侵占道路、桥头、绿地、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四)宣传广告及其他设施整治

1、门头招牌、沿街宣传点勘查手续完备,无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店面招牌和宣传点,且设置规范合理。

2、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符合“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破旧、损坏的要立即予以更新;

3、户外广告勘查手续完备,无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对破旧、过期的户外广告要及时拆除。

(五)重点工作督查

1、对上级部门、领导交办事项。县委、县政府,县城管办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2、重大节庆、重要来宾来寿期间各项工作。重要来宾考察路线、驻地周边,重大节庆期间活动场地周边、城市出入口等地段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上述重要地段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等)要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管理上要做到零失职、零缺陷、零容忍,效果上要求容貌整洁、卫生干净。

3、人大提案、政协提议办理工作。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4、公共监督事项及长效机制建设。新闻媒体曝光,行风热线、县长热线、城管投诉热线等市民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推进乡镇及社区或下属单位、部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三、督查方式

1、寿春镇、八公山乡纳入数字城管考评,由信息采集员负责日常案件巡查发现,;

2、对除寿春镇、八公山乡外其他乡镇和园区管委会采取人工机动督查方式;

3、参照市局对寿县督查模式进行计分,按照得分进行排名。

4、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寿县乡镇数字城管月度考评细则 

  

 


附件

寿县乡镇数字城管月度考评细则

 

序号

考评项目及内容

工作要求

考核

分值

评分标准

一、专项督察(80 分)

   

 

主次干道清扫管理及保洁

保持路面、行道及道路附属设施干净,道路(含绿化带)及两侧可视 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含树叶)和成堆垃圾,无泥碴 、积水。

 

 

 

 

 

 

20 

道路(含绿化带)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有散落垃圾(含树叶)和成堆垃圾,泥 碴、积水的,发现一处扣 0.5 .

环卫设施的清洗管理

果皮筒(废物箱)应美观、整洁、无倾斜、歪倒现象。

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处扣 1 分,未及时进行清运或清洗的, 发现一处扣 0.5 分。

 

 

沿街乱堆放、乱倒垃圾

无沿街门前及人行道上的乱堆放、乱倒垃圾;公路及街道边不得堆 放柴堆、草堆、粪堆等杂物;河道及沟渠无任意倾倒垃圾现象,水 面无漂浮垃圾。

 

乱堆放、乱倒垃圾发现一处扣 0.5 分。

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不得露天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发现一处扣 1 分。

建筑垃圾的管理

公路及街道两侧的建筑垃圾要全面清理。

发现一处扣 0.5 分。

   

沿街、沿路乱搭乱建

沿街、沿路门面经营户无破旧遮阳雨棚(伞)及其它未经批准搭建的 各类雨阳棚、临时建筑等。

 

 

 

 

20 

违法搭建未及时制止或拆除的,发现一处扣 0.5 分;乱搭雨阳棚的,发 现一处扣 0.3 分。

沿街、沿路的建筑立面

公路、街道两侧的建筑要美观、整洁;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要 及时进行拆除。

建筑立面不美观、整洁,影响市容的发现一处扣 0.2 分;残墙、断壁、 未及时拆除的发现一处扣 0.2 分。

沿街、沿路乱堆乱放

公路及街道两侧住户门前的乱堆乱放的物品要进行清理。

乱堆放物品发现一处扣 0.2 分。

沿街、沿路裸露的废品收购 点等

公路及街道两侧裸露的废品收购点、煤场、砂场等采取垒砌墙体并 立面粉刷进行遮挡。

未处理的发现一处扣 0.2 分。

 

 

 

-6- 

 

 

 

 

占道

治理

整治

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

无非法流动摊点、店外经营,以及违规设置的影响交通、影响周边居 民生活、影响公共安全的摊群点。

 

 

 

 

 

30 

主次干道两边流动摊点、出店经营的,发现一处扣 0.2 分。

 

十一

 

摊群点整治

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 ”的原则,引导现有摊 贩集中规范经营;对集镇区以疏堵结合为重点,引导摊点入市归区经 营。

 

未规范管理的发现一处扣 0.5 分。

十二

“三乱 ”及招牌

无沿街墙壁、电线杆、公交站台、树木及其它设施上的乱张贴、乱刻 画、乱涂写以及各类落地招牌。

“三乱 ”现象发现一处扣 0.2 分,落地招牌发现一处 0.5 分。

十三

乱悬挂、乱张贴、乱晾 晒的治理

沿路护栏、线杆、绿化带(或行道树)、围墙、沿街墙面、店面等处无 乱悬挂、乱张贴、乱晾晒;沿街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的条幅、布幔。

乱悬挂、乱张贴、乱晾晒发现一处扣 0.5 分;未经批准设置布 幔、条幅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十四

沿街占道修车、洗车

公路及街道两侧无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修车、洗车现象。

发现一处扣 0.5 分。

十五

侵占公共场所

不得侵占道路、桥头、绿地、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发现一处扣 0.2 分。

门外

头广

招告

牌、

设宣

置传

十六

沿街宣传点及门头招牌 设置

门头招牌、沿街宣传点勘查手续完备,无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设 置的店面招牌和宣传点,且设置规范合理。

 

 

10 

未经许可或审批擅自设立,且未进行立案准备拆除的,每处扣 1 分。

十七

门头招牌设置

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符合“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白天美化、 晚上亮化 ”要求,破旧、损坏的要立即予以更新。

发现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或未进行美化、亮化的,每处扣 0.5 分。

十八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户外广告勘查手续完备,无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大型户外 广告;对破旧、过期的户外广告要及时拆除。

未经许可或审批擅自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且未进行立案准备 拆除的,发现一处扣 2 分。

二、重点督察(20 分)

 

 

 

 

 

重点

督察

十九

上级部门、领导交办事 

县委、县政府,县城管办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5 

落实不到位的,一例扣 1 分。

 

 

二十

 

重大节庆、重要来宾来 寿期间各项工作

重要来宾考察路线、驻地周边,重大节庆期间活动场地周边、城市出 入口等地段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上述重要地段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包括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等)要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管 理上要做到零失职、零缺陷、零容忍,效果上要求容貌整洁、卫生干 净。

 

 

5 

 

以上事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按照专项督察的扣分标准,双 倍扣分。

二十一

人大提案、政协提议办 理工作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5 

未能进行办理的,每例扣 2 分;办理不到位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每例扣 1 分。

 

二十二

公共监督事项及长效机 制建设

新闻媒体曝光,行风热线、县长热线、城管投诉热线等市民投诉、举 报案件办理情况;推进乡镇及社区或下属单位、部门城市管理长效机 制建设。

 

5 

对上述投诉、举报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的,每例扣 0.5 分。未能 落实推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年终总分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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