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寿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地或本市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居住地办理的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在5各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4、将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备案。
5、发放特困供养证,审批次月发放特困金,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
四、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800元;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778元,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五、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六、联系方式
寿县小甸镇
0554-47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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