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5-04-27 10:42来源:寿县寿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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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725/提高到78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708/提高到755/

1.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30元。

2.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10元;二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00元;三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30元提高到350元。

    二、(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城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个人申请在村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同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进行听证民主评议(非必要时可省略),将听证民主评议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4、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评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报(网传)县民政局审批。
    5、县民政局审批并予以公示。 
    若有其他不明事宜,可以联系寿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554-2751300

    三、流程图

作者:寿县寿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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