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指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居、复籍、入籍申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二十条 〔居民身份证换领〕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补领〕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公民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可以自愿选择“统一相片库”里两年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1.受理部门: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收费-办结
4.所需材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年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交验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等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之一。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财政部财税【2018】37号收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