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养登记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的户口登记办理条件及流程指南
1.受理部门:寿县公安局户政中心
2.办理条件:
1.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对于申报捡拾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等收养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务必主动和报案地派出所先行沟通,在确认已经履行采集拟落户儿童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必要程序,认定该儿童确实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方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下,按照出生登记收养程序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比照“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
4.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5. 对《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做进一步鉴别。
6. 收养登记业务办结后,派出所需在《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背面加盖已入户章。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对于申报捡拾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等收养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务必主动和报案地派出所先行沟通,在确认已经履行采集拟落户儿童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必要程序,认定该儿童确实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方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下,按照出生登记收养程序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比照“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对《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做进一步鉴别。
3.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
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4.办理时限:1~10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