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蓄洪区补偿法规汇编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
法规汇编
2020年8月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1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6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11
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16
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20
安徽省2007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29
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统计表的通知.... 36
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44
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51
关于修订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统计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57
关于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67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 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 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 住房水毁损失;
(三)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 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 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三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畜役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具体承担比例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和省级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四条 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
长江流域:围堤湖、六角山、九垸、西官垸、安澧垸、澧南垸、安昌垸、安化垸、南顶垸、和康垸、南汉垸、民主垸、共双茶、城西垸、屈原农场、义和垸、北湖垸、集成安合、钱粮湖、建设垸、建新农场、君山农场、大通湖东、江南陆城、荆江分洪区、宛市扩建区、虎西备蓄区、人民大垸、洪湖分洪区、杜家台、西凉湖、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康山圩、珠湖圩、黄湖圩、方洲斜塘、华阳河。(共40个)
黄河流域:北金堤、东平湖、北展宽区、南展宽区、大功。(共5个)
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宁晋泊、大陆泽、良相坡、长虹渠、白寺坡、大名泛区、恩县洼、盛庄洼、青甸洼、黄庄洼、大黄铺洼、三角淀、白洋淀、小摊坡、任固坡、共渠西、广润坡、团泊洼、永年洼、献县泛区。(共26个)
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泥河洼、老王坡、蛟停湖、黄墩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共26个)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2年6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2010年12月2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3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附录所列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
(四)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
(五)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规定的时间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
(二)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三)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四)居民住房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九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登记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财产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核查,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核查情况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补偿方案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上报国务院。
第十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在汛期前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第二十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的,对骗取、侵吞或者挪用的补偿资金予以追回,补偿资金属于区内居民的,依法返还给区内居民;属于财政的,依法上缴财政。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国有农场职工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有农场负责,并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登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核查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有农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收到登记结果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运用后,参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区运用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江流域:华阳河
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令〔2006〕第37号)
财政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的淹没范围予以界定。
第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第九条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十条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
(一)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二)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三)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一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拟定人均补偿标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十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所在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和水利部对补偿方案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蓄滞洪区在流域防洪调度中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的重要程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状况以及区内居民恢复生产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拟定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中央财政一般分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应补偿资金总额的40%—70%。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财政部应将分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应全部返还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的发放手续,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其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水汛〔2007〕72号)
有关流域机构,有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我部制定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流域全局防洪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区内居民水毁损失的登记、核实,密切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核查工作;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居民水毁损失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为国家进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提供依据。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可以聘请有损失评估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参与。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以蓄滞洪区所涉及县(区)为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入户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情况;
(二)地方政府补偿工作程序;
(三)补偿对象、范围的准确性;
(四)损失登记数据的真实性;
(五)损失计价指标的合理性;
(六)损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可按前期准备、资料审查、选取核查对象、入村入户核查、成果分析、提出核查意见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在赴现场进行核查前,核查组应全面了解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洪水淹没、汛前财产登记及变更、当地经济物价水平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关于补偿登记工作的情况介绍,查看损失登记过程有关资料,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供的各级损失登记表原件。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进行三级现场核查。
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两级,重点核查其组织体系和工作情况,调取存档的原始登记资料,与县级政府存档资料比较,核实其一致性。
在村(居)民组,核查组应入户核实各类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蓄滞洪区内选取20%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5%左右的村(居)民组,每个村(居)民组选取10%左右的住户进行核查。选取核查对象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注意涵盖各种损失类型,不得在入户核查前将选取的核查住户名单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在现场核查时应注意向居民了解补偿登记工作过程、张榜公布情况以及居民对各级政府补偿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完成入户调查后,核查组应进行各组数据比较,判断各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如有误差,应分析、判断产生误差的原因。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一般应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交换初步核查意见。初步核查意见应包括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组的初步核查意见,修改和完善补偿方案。流域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方案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同时抄送水利部。
核查意见应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过程、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蓄滞洪区行政区划图、经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可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各类损失计价指标以及各县(区)前三年统计年鉴等核查所需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蓄滞洪区核查工作制度,明确核查工作人员职责,针对蓄滞洪区运用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细化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工作公正、公平、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水汛函〔2007〕52号)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200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修订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37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定,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行政,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具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修订后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可在水利部网站(www.mwr.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
附件:
1、表格(表1~表6)式样
2、填表说明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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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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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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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 |
家庭人口 |
承包土地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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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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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亩)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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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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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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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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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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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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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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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乡、镇)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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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序号 |
单位 |
户数 |
人口 |
承包土地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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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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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人) |
(亩)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头)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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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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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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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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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 |
家庭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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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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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头)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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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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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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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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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表4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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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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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乡、镇)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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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序号 |
单位 |
户数 |
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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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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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人)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头)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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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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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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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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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申报单位: |
总县(乡、镇)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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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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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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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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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位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项 目 |
单位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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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 |
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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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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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机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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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
家畜类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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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畜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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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类 |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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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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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类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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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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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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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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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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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住房 |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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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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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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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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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合计补偿 |
户主 |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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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元) |
(头) |
(元) |
(只) |
(元) |
(亩) |
(元) |
(亩) |
(元) |
(间) |
(元) |
(台) |
(元) |
(头) |
(元) |
(台)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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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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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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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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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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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表1)由蓄滞洪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户为单位分类填写。表中所列项目、数量等必须如实填写,并经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上级机关代表核实认可。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保存备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存档备核。
2、“承包土地”是指具备发包土地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承包给居民的土地数量。
农作物、经济林、渔业养殖总亩数不应超过居民承包土地总亩数。如遇有套种现象,则在经济林初植的前三年填报农作物,三年后填报经济林。
3、专业养殖主要补偿以养殖业为主业的水毁损失。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4、经济林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其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5、居民住房只填报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非居住用附属房、窝(柴)棚等不予登记。
6、“户主签名”应由户主本人签字。如遇特殊原因,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可代为签字,但需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确认。签字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一致。
7、居民对原登记财产需要变更时,应在第二年汛前重新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
8、《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表2),是表1 的汇总,应当逐级汇总填写,报上级机关备案。
9、《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表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表4)是当蓄滞洪区运用后,根据洪水实际淹没受损情况,由村、乡、县三级逐项核实填写,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填报。
10、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仅统计大型的无法转移的物品。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1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表5)、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表2、表4登记项目逐项填写,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实汇总。
1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表6)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财产的实际损失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填写。
13、所有表格统一按A4纸尺寸印制。
安徽省2007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2007年8月15日以皖补偿〔2007〕5号文印发 )
为切实做好我省2007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水利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72号)、《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等精神,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阳光、规范操作,坚持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发放给受灾群众,坚持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一)补偿范围
1、已经运用的蓄滞洪区,包括蒙洼、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荆山湖9个蓄滞洪区的受淹区域。蓄滞洪区淹没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但因情况变化而未实施的蓄滞洪区,包括花园湖、临北段、香浮段3个蓄滞洪区。
(二)补偿对象
1、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区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都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给予补偿。
3、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产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
5、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必须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持有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6、从2003年起相继已安排移民迁建并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群众,其原老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2007年对已运用的蓄滞洪区安排移民迁建计划的,则住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7、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淮南矿业集团下属农场的区内居民比照蓄滞洪区居民进行补偿。
8、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补偿标准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每亩补偿685元。
2、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每亩补偿712元。小班种植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含20头,下同)、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出栏3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以上,粗养鱼塘5亩以上。专业养殖按水毁损失数量及一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其中:生猪每头补偿502元、牛每头补偿1761元、羊每只补偿166元、蛋禽每只补偿14元、肉鸡每只补偿4.35元、肉鸭每只补偿13.7元、肉鹅每只补偿23.6元、精养鱼塘每亩补偿1850元、粗养鱼塘每亩补偿727.5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可按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4、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
5、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6、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但未行洪的蓄滞洪区的转移人员,按具有常住户口的实际转移区内居民人数(不含行政、非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定额补偿,每人补偿420元。
7、上述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结果为准。
1、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汛前财产登记情况,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分两级进行。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核查,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上报县补偿领导机构。县补偿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由村民委员会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和损失价值、补偿金额张榜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居民有异议的,由县补偿领导机构组织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议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于9月20日前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补偿办。上报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和《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必须由县长、分管市长签字。
3、省补偿办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4、省人民政府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1、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补偿领导机构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第三次公示,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级补偿领导机构审定。县级补偿领导机构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通知书时在补偿资金发放清册上签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县补偿领导机构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程序,主动协调当地金融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补偿对象持存折随时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3、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和省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4、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对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5、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补偿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建立各级补偿机构,宣传发动,制定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等,时间安排在7月下旬和8月初,原则上在8月10日前结束。
2、损失的统计核查上报阶段。开展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的清理、统计、核查、上报,9月底前结束。
3、迎接检查和申报补偿资金阶段。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落实省级财政分担补偿资金,时间安排在10月和11月,11月底前结束。
4、补偿资金发放阶段。各县(区,下同)制定具体补偿资金发放方案,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偿资金,2008年春节前结束。
5、总结阶段。接受审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原则上2008年汛前结束。
1、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水利厅副厅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办),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抽调人员专职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省监察厅、审计厅、民政厅、农委、建设厅、林业厅、统计局、物价局、农垦事业管理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个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选派一名联络人员协助工作。
2、职责分工。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承办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偿政策研究和解释,补偿定值标准的提出,补偿资金的审核、申报,配套资金的落实,补偿资金下拨、发放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补偿政策研究和解释,居民财产登记及其变更登记,补偿的范围和对象的核定,财产损失的统计、公示、核实、汇总,损失补偿金额的初步确定,配合淮委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补偿工作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补偿工作的监督;省审计厅负责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省民政厅协助核查蓄滞洪区的损失;省农委、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农作物、专业养殖的产量产值测算,提出补偿标准;省林业厅、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经济林的产量产值测算,提出补偿标准;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负责房屋价值的测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蓄滞洪区内本系统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各有关市、县(区)政府、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加强对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比照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机构的构架,成立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补偿办,抽调专门人员办公。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市长负总责;各县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补偿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高效精干的补偿工作班子,保障补偿工作高效运作。在补偿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行蓄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各级补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细致周到地谋划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严明纪律,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全省既定的补偿工作进度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3、加强监督检查与奖惩。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补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坚持补偿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省监察厅、省补偿办和省财政厅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由省监察厅会同省补偿办和成员单位查处。补偿工作要纳入市、县、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补偿领导小组与市补偿领导小组签订《安徽省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对各自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对补偿工作完成好的县,由省通报表彰奖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八、各市、县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省补偿办负责解释。
附表:
类 别 |
损失价值 |
补偿 比例 |
补偿金额 |
||
农 作 物 |
978.3 |
70% |
685 |
||
专 |
畜 |
育肥猪 |
1004.8 |
50% |
502.00 |
肉牛 |
3523.3 |
50% |
1761.00 |
||
肉羊 |
332.0 |
50% |
166.00 |
||
蛋鸡 |
28.0 |
50% |
14.00 |
||
肉鸡 |
8.7 |
50% |
4.35 |
||
肉鸭 |
27.4 |
50% |
13.70 |
||
肉鹅 |
47.2 |
50% |
23.60 |
||
水产 |
精养塘 |
3700.6 |
50% |
1850.00 |
|
普养塘 |
1455 |
50% |
727.50 |
||
经济林 |
1424 |
50% |
712.00 |
||
转移人口 |
————— |
420.00 |
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
核查补偿统计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局、省监狱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水汛函〔2007〕52号)等文件,现就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统计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运用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统计表。主要包括:《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件表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附件表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件表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件表4)、《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附件表5)。上述表格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水利部水汛函〔2007〕52号文件及《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下达转移命令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统计表。主要包括:《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附件表6)、《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附件表7),请逐项据实填写。
附件:表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表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
表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表4.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
表5.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表6.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
表7.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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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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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家庭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间) |
(平方米) |
三项损失小计(元)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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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
(台) |
损失(元) |
(头)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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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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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村民小组长 |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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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附件-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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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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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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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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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粮食作物 |
蔬菜 |
经济作物 |
其他(注明种类和数量)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
猪 |
牛 |
羊 |
其他(注明种类和数量) |
鸡 |
鸭 |
鹅 |
其他(注明种类和数量) |
精养鱼塘 |
普养鱼塘 |
其他(注明种类和数量) |
杨树 |
杞柳 |
紫穗槐 |
果树 |
葡萄树 |
绿化苗木 |
花卉 |
其他(注明种类和数量) |
数量 |
面积 |
电(动)机 |
柴油机 |
其他(注明种类、数量和损失金额) |
数量 |
种类和损失金额 |
空调 |
电视机 |
冰箱 |
洗衣机 |
电脑 |
其他(注明种类、数量和损失金额) |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数量 |
损失 |
|||||||||||||||
(亩) |
(亩) |
(亩) |
头 |
头 |
头 |
(只) |
(只) |
(只) |
(亩) |
(亩) |
(亩) |
(亩) |
(亩) |
(亩) |
(亩) |
(亩)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元) |
(台) |
(元) |
(头) |
(台) |
(元) |
(台) |
(元) |
(台) |
(元) |
(台) |
(元) |
(台)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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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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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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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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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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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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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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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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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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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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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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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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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乡、镇、村)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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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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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户数 |
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三项拟补偿小计(元)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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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人) |
(亩) |
(头) |
损失(元) |
(只) |
损失(元) |
(亩) |
损失(元) |
(亩) |
(间) |
(平方米)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头)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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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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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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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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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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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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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人民政府/村(居)民 委员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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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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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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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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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 个; 总(乡、镇)数: 个 |
总户数: 户,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 户 |
总人口: 人 |
年 月 日 |
|||||||||
项 目 |
单位 |
总计 |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计 |
其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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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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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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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养殖 |
家畜类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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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禽类 |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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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类 |
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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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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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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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住房 |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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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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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机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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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畜 |
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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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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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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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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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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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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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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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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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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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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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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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
|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合计补偿 |
户主签名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三项损失小计 |
三项补偿小计 |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损失 |
损失 |
||||||||
(亩) |
(元) |
(头) |
(元) |
(只) |
(元) |
(亩) |
(元) |
(亩) |
(元) |
(间) |
(平方米) |
(元)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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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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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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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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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核定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
附件-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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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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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县(区、市、农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 组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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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常住人口 |
其中:实际转移人口 |
转移人员姓名 |
户主签名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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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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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村民小组长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附件-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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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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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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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乡、镇)数: 个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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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户数 |
家庭常住人口 |
其中:实际转移人口 |
备注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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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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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市、县(区)人民政府 |
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2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依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民生作为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防洪法》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依规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规范有序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防汛期间内运用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省级给予补助。
坚持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向补偿对象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突出贫困群体。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一)防汛期间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
(二)防汛期间运用的省级蓄滞洪区;
(三)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
蓄滞洪区(以下未做特别说明的,所指蓄滞洪区均包括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运用补偿对象为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在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补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水毁损失:在地粮食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等;
(二)经济林水毁损失: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
(三)专业养殖水毁损失:规模养殖的家畜、家禽、水产品等;
(四)无法转移的农业机械水毁损失:电(动)机、柴油机等农业生产机械;
(五)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农民自养的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六)住房水毁损失:农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
(七)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品水毁损失:包括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根据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
(二)经济林: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标准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三)专业养殖: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具体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四)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损失的7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拟定;
(五)农业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品: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农业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品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水毁损失的100%给予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农业机械和役畜具体补偿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拟定,家庭主要耐用品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六)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拟定。
上述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其中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的补偿标准,由省政府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后执行。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按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分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国家蓄滞洪区
1.县级政府指定财政和水利部门,会同应急、扶贫、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核查,根据汛前填报的《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对居民财产受灾情况进行核实统计,按照填报规范制作《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居民财产实际损失登记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独标注,在按程序履行公示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县政府文件向市级政府报送《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2.市级政府指定财政和水利部门,会同应急、扶贫、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县级政府报送的《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和县级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统计表格,以市政府文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办)。
3.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应急、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和统计表格进行审核,审核有问题的,应通知市、县(区)政府和对口部门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各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后送省补偿办审核汇总。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审核结果负责。
4.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后的补偿申报材料,汇总全省蓄滞洪区补偿申报材料,报水利部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由领导小组将补偿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政府,以省政府文件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申报材料和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应急部。
(二)省级蓄滞洪区
参照国家蓄滞洪区第1-3条申报程序申报审核,省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用于蓄滞洪的圩口
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补偿工作,由相关市、县(区)政府自行组织统计、核实,统计核实结果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补偿办。
(四)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
国家蓄滞洪区涉及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汇总后直接向省政府申报;省级蓄滞洪区涉及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汇总后向省政府和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申报;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涉及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分别由省农垦局和省监狱局组织农场向相关市、县(区)政府申报。
(一)国家蓄滞洪区:根据国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补偿资金;
(二)省级蓄滞洪区:根据省政府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省财政和受益市、县财政安排补偿资金,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市县财力状况、受益程度等因素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与所属县(市、区)分担比例。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应补偿数额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拟定省级补助比例,报省政府审定。
(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准的国家蓄滞洪区补偿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蓄滞洪区补偿方案,以及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补助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省以上财政补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和省农垦局、省监狱局。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分担和补助比例,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及时预拨补偿补助资金,确保补偿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县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根据补偿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按照统计上报的《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制定补偿清册,在按程序公示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发放到补偿对象“一卡通”账户或补偿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灾和补偿情况要单独列表,对补偿和保险赔付后仍有差额的,由县级财政、扶贫部门从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补齐。
(四)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不得拨付到乡镇和部门,实行专账核算;补偿资金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需要另行统筹安排。
(五)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补偿资金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负责发放。
(六)县级政府和省农垦局、省监狱局应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结果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准备阶段。建立补偿机制,成立补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补偿工作方案,宣传发动等。8月中旬前完成。
(二)统计申报阶段。县级政府组织损失统计核查,向市级政府上报申报材料;市级政府组织核实工作,向省政府上报核实和申报材料等。9月底前完成。
(三)核实上报阶段。省级对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报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向国务院上报我省补偿材料等。10月中旬前完成。
(四)补偿发放阶段。统筹落实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确定省与市县分担或补助比例,及时拨付(预拨)省以上补偿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制定发放清册,公示公开,打卡发放补偿资金等。12月20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阶段。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审计,县级政府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省、市相关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验收检查等。12月底前完成。
以上工作时间节点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工作部署动态调整。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审计厅、省农垦局、省监狱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安排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补偿工作方案制定,汇总审核补偿定值标准,拟定省与市县分担或补助比例,补偿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拨付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补偿范围和对象核定,财产损失统计、审核、汇总,损失金额的初步确定,配合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省应急厅(省防办)负责已运用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县级上报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农业机械、役畜损失进行审核,会同省统计局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县级上报的居民住房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林业局负责对县级上报的经济林损失进行审核,会同省统计局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相关行业的补偿标准;省审计厅负责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省农垦局负责所属农场补偿组织实施工作;省监狱局负责所属农场补偿组织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政策进行解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市、县相关部门落实本系统工作职责。
(一)提高思想认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和落实力度,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市长负总责;各县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工作专班,制定补偿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全力做好本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和政策衔接,水利、应急、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衔接,细致周到谋划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实行台账管理、清单推进,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各级补偿办和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审核把关不严、优亲厚友造成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
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补偿〔2020〕3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省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了蓄滞洪区申报补偿范围和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居民住房补偿对象认定及具体补偿标准等,业经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居民财产损失登记、统计、核查和申报补偿工作中参考,最终以国家批复为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蓄滞洪区申报补偿范围
(一)防汛期间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
淮河干流蒙洼、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董峰湖、荆山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滁河干流荒草二圩、荒草三圩,潘村洼安淮圩。
(二)防汛期间运用的省级蓄滞洪区。
巢湖流域西河东大圩,陈瑶湖流域七墩圩、小普济圩、元宝岭圩、其凤圩。
(三)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
城东湖、城西湖、瓦埠湖蓄洪区,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潘村洼行洪区。
对已运用的潘村洼安淮圩和已下达运用准备通知未运用的城西湖、瓦埠湖蓄洪区,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潘村洼行洪区,省里将积极向国家申报纳入补偿范围,最终是否给予补偿以国家审批为准。
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偿对象认定及补偿标准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为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在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通知的补偿范围。
(一)农作物。
1.补偿对象认定。原则上为实际耕作土地的居民,蓄滞洪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耕作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具体补偿标准。粮食作物(含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等),每亩补偿749元;常规经济作物(含花生、芝麻、棉花等),每亩补偿1326元;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含瓜果、莲藕、芡实、食用菌、中草药等),每亩补偿4405元。
(二)专业养殖。
1.畜牧专业养殖。
(1)补偿对象认定。因蓄滞洪运用导致畜牧养殖受到损失并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畜牧专业养殖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养殖的畜牧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生猪养殖规模存栏2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5头或仔猪年出售100头以上;肉牛存栏或年出栏10头以上;肉禽养殖规模存栏300只或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养殖规模存栏500只以上;羊养殖规模存栏或年出栏30只以上。
(2)具体补偿标准。育肥猪每头补偿1047.7元、种猪每头补偿1915.1元、仔猪每头补偿556.4元、肉牛每头补偿11207.3元、架子牛每头补偿7166.5元、肉羊每只补偿1140元、羔羊每只补偿425元、开产蛋鸡每只补偿18.3元、蛋雏鸡每只补偿1.6元、肉鸡每只14.5元、肉雏鸡每只补偿1.2元、肉鸭每只补偿18.7元、肉雏鸭每只补偿2.2元、肉鹅每只补偿58.3元、肉雏鹅每只补偿10.3 元、淘汰成年鸽每对补偿21.7元、乳鸽每对补偿10元、生产种鸽每对补偿66.7元、蜜蜂每箱补偿558.4元。
2.水产专业养殖。
(1)补偿对象认定。因蓄滞洪运用导致水产品损失并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水产养殖居民(含稻渔综合种养居民),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损失的养殖水产品不予补偿。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含)以上、普养鱼塘5亩(含)以上、自然水域(湖泊、水库、河沟)养殖面积5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为10亩(含)以上。其中:精养鱼塘指养殖设备比较完备,按精养高产规范要求投放苗种、投喂饲料,防治病害及日常管理。
稻渔综合种养统一在“专业养殖”类申报,不得在“农作物”类重复申报。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受补偿的稻渔综合种养户,须持有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流转合同,田间设有防逃设施。
(2)具体补偿标准。精养池塘每亩补偿4857.9元,普养池塘每亩补偿1943.2元,自然水域养殖每亩补偿968.6元,稻渔综合种养每亩补偿1323.8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80万元。
池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未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常规经济作物(1326元/亩)进行补偿;自然水域养殖未达到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粮食作物(749元/亩)进行补偿。
(三)经济林。
1.补偿对象认定。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和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的区外居民在已经运用蓄滞洪区内发展的经济林。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经营人为补偿受益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树种: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由于区域气候特点和经营习惯差别,各地发展经济林树种差异较大,不在上述树种范围的经济林计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经济林栏的“其他”列,并注明具体树种名称。
规模: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要求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
凭证: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当持有《林权证》;如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当持有相关土地合法经营的合同或协议,或者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林木权属的书面证明材料。
行洪区及蓄洪区内的行洪通道上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实行亩均定值补偿,每亩补偿2003元。
(四)居民住房。
1.补偿对象认定。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农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已安排移民迁建并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群众,其原老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2020年对已运用的蓄滞洪区安排移民迁建计划的,则住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农民合法住房主体部分受损程度,农房受损补偿标准如下。
(1)农房损毁轻微。主要是因水泡造成房屋地坪、门窗、墙面等表面受损,需要进行局部修缮。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农房损毁较重。主要是因水灾造成农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局部危房,系C级危房,需要修缮加固。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3)农房损毁严重或倒塌。主要是农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农房整体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整幢危房,系D级的危房,需要重建。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8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坯结构560元/平方米。
(五)家庭农业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品。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六)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转移人员。
按照具有常住户口的实际转移区内居民人数(不含行政、非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定额补偿,每人补偿840元。
上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由省应急厅(省防办)负责解释;农作物和专业养殖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经济林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居民住房损失补偿相关政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未实施蓄滞洪的转移人员补偿相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2020年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标准表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7日
附件
安徽省2020年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标准表
类别 |
损失价值(元/亩、头、只、对、箱、平方米)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元/亩、头、只、对、箱、平方米、人) |
|||
农 作 物 |
粮食作物 |
1069.8 |
70% |
749 |
||
常规经济作物 |
1894.66 |
70% |
1326 |
|||
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6292.7 |
70% |
4405 |
|||
专 业 养 殖 |
畜 牧 养 殖 |
育肥猪 |
2095.4 |
50% |
1047.7 |
|
种猪 |
3830.1 |
50% |
1915.1 |
|||
仔猪 |
1112.7 |
50% |
556.4 |
|||
肉牛 |
22414.5 |
50% |
11207.3 |
|||
架子牛 |
14333 |
50% |
7166.5 |
|||
肉羊 |
2280 |
50% |
1140 |
|||
羔羊 |
850 |
50% |
425 |
|||
开产蛋鸡 |
36.6 |
50% |
18.3 |
|||
蛋雏鸡 |
3.2 |
50% |
1.6 |
|||
肉鸡 |
28.9 |
50% |
14.5 |
|||
肉雏鸡 |
2.3 |
50% |
1.2 |
|||
肉鸭 |
37.4 |
50% |
18.7 |
|||
肉雏鸭 |
4.3 |
50% |
2.2 |
|||
肉鹅 |
116.6 |
50% |
58.3 |
|||
肉雏鹅 |
20.6 |
50% |
10.3 |
|||
淘汰成年鸽 |
43.3 |
50% |
21.7 |
|||
乳鸽 |
20 |
50% |
10 |
|||
生产种鸽 |
133.3 |
50% |
66.7 |
|||
蜜蜂 |
1116.7 |
50% |
558.4 |
|||
水 产 养 殖 |
池塘 |
精养 |
9715.84 |
50% |
4857.9 |
|
普养 |
3886.34 |
50% |
1943.2 |
|||
自然水域养殖 |
1937.19 |
50% |
968.6 |
|||
稻渔综合种养 |
2647.5 |
50% |
1323.8 |
|||
经济林 |
4006 |
50% |
2003 |
|||
居 民 住 房 |
农房损毁轻微 |
71 |
70% |
50 |
||
农房损毁较重 |
171 |
70% |
120 |
|||
农房损毁 严重或倒塌 |
砖混结构 |
1200 |
70% |
840 |
||
砖木结构 |
1000 |
70% |
700 |
|||
土坯结构 |
800 |
70% |
560 |
|||
转移人口 |
—— |
840 |
关于修订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统计表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补偿办〔2020〕3号)
有关市、县(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局、省监狱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补偿〔2020〕3号)、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水汛函〔2007〕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修订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统计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运用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统计表
本次对省补偿办《关于印发202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统计表的通知》(皖补偿办〔2020〕1号)附表1~5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主要是将“农作物”分为“粮食作物”“常规经济作物”“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专业养殖”增加“其他”、调整完善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及损失明细信息表(附表2)等。
(一)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表1)。本表由一线核查人员入户核查填写,相关信息应录入电脑。本表要根据洪水实际淹没受损情况逐项核实填写,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填报。附表1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
“农作物”“专业养殖”“居民住房”等具体损失类别,按照皖补偿〔2020〕3号文件附表所列填报;未明确归属的其他具体品种,经省级归口部门解释后,据实分类填报。对“农作物”水毁面积,土地已确权的,按照确权到户面积进行核查;土地未确权的,参照“二轮承包”面积进行核查。对“农业生产机械”,仅核查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对“家庭主要耐用品”,仅核查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脑,其它名录和非法住房、生产性用房的家用电器不纳入核查范围,损失价值可根据购买价格、折旧、水毁等情况计算。
不属于“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居民住房”“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类别或其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财产损失,不纳入水毁损失核查范围。
(二)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及损失明细表(附表2)。本表根据附表1相关内容细化填写,与附表1同步填写、同步录入电脑。其中:“损失”,相应按照实际损失数量(亩、头、只、对、箱、平方米等)与单位损失价值(元/亩、头、只、对、箱、平方米等,详见皖补偿〔2020〕3号附表)的乘积填写。本表要根据洪水实际淹没受损情况逐项核实填写,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填报。附表2、附表1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步张榜公示7天。
(三)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3)。本表根据附表1、附表2实际核查损失实物量及其损失价值情况,由村、乡、县、市四级逐项核实填写,按规定程序上报至省级。
(四)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4)。本表根据汛前《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附表3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逐项填写,按规定报市级审核、汇总,市级按规定上报至省级。
(五)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附表5)。本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财产的实际损失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填写,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县级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偿资金。
二、下达转移命令未运用蓄滞洪区统计表
(一)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附表6)。主要用于入户调查统计符合条件的已下达转移命令未运用的蓄滞洪区转移人员情况。本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
(二)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附表7)。主要用于汇总上报符合条件的已下达转移命令未运用的蓄滞洪区转移人员情况。本表由县、市两级根据附表6实际登记核查转移人员情况,逐项核实汇总填写,按程序上报至省级。经审核批准后,参照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发放程序,及时发放补偿资金。
附件: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表(表1-7)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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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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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家庭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粮食作物 |
常规经济作物 |
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其他 |
三项损失小计(元)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
(人) |
(亩) |
(亩) |
(亩) |
(头) |
(只) |
(亩) |
(对、箱等) |
(亩) |
(间) |
(平方米) |
(台) |
损失(元) |
(头)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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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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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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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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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 |
|
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附件-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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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及损失明细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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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家庭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户主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粮食作物 |
常规经济作物 |
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其它 |
三项损失小计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间) |
损毁程度和面积 |
损失(元)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 |
品种和数量 |
损失(元) |
||||||
** |
** |
** |
水稻**亩、玉米**亩、…… |
|
花生**亩、芝麻**亩、…… |
|
蔬菜**亩、瓜果**亩、…… |
|
育肥猪**头、种猪**头、…… |
|
开产蛋鸡**只、肉鸡**只、…… |
|
精养池塘**亩、稻渔综合种养**亩、…… |
|
乳鸽**对、蜜蜂**箱、…… |
|
在地杨树**亩、杞柳**亩、…… |
|
|
损毁轻微**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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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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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村民小组长 |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附件-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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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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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总县(乡、镇、村)数: 个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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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户数 |
人口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
粮食作物 |
常规经济作物 |
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其他 |
三项拟补偿小计(元)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
(户) |
(人) |
(亩) |
(亩) |
(亩) |
(头) |
损失(元) |
(只) |
损失(元) |
(亩) |
损失(元) |
(对、箱等) |
损失(元) |
(亩) |
(间) |
(平方米)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头) |
损失(元) |
(台) |
损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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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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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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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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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名) 市(县、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名) 市(县、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
附件-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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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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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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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县 个; 总(乡、镇)数: 个 |
总户数: 户,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 户 |
总人口: 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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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位 |
总计 |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计 |
其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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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核损数量 |
核损金额(万元)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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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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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 |
粮食作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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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经济作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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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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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
家畜类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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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禽类 |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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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类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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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对、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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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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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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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住房 |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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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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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机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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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畜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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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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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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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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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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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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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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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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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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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 |
农作物 |
专业养殖 |
经济林 |
居民住房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
合计补偿 |
户主签名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家畜类 |
家禽类 |
水产类 |
其他 |
农业生产机械 |
役畜 |
主要家用电器 |
三项损失小计 |
三项补偿小计 |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补偿 |
损失 |
损失 |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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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元) |
(头) |
(元) |
(只) |
(元) |
(亩) |
(元) |
(对、箱等) |
(元) |
(亩) |
(元) |
(间) |
(平方米) |
(元) |
(台) |
(头) |
(台)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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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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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
村(居)民委员会核定 |
|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
附件-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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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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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县(区、市、农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 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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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常住人口 |
其中:实际转移人口 |
转移人员姓名 |
户主签名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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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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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村民小组长 |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
附件-表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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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 |
|||||
汇总单位: |
|
总县(乡、镇)数: 个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 |
户数 |
家庭常住人口 |
其中:实际转移人口 |
备注 |
(人)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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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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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市、县(区)人民政府 |
关于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补偿办〔2020〕4号)
有关市、县(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补偿办和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省级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分别设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见附件1),将向社会公开。
根据《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和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 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补偿〔2020〕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补偿办)主要受理已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未实施蓄滞洪的转移人员补偿,以及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和发放等相关政策咨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受理居民住房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受理农作物、专业养殖和家庭农业机械、役畜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水利厅主要受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表填报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应急厅(省防办)主要受理已运用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相关政策咨询;省林业局主要受理经济林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二、规范咨询补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
(一)及时登记。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收到咨询人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事项,均及时登记,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咨询补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咨询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建立《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咨询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台账》(附件2)。
(二)归口受理。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分别受理咨询补偿事项。对登记的咨询补偿事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属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引导咨询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与相关部门衔接;属市县受理范围的,及时将咨询(举报)诉求、相关证据材料及有关意见等转送下级归口部门办理,要求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3天),并加强指导,跟踪督办。
(三)办结反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和“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对省有关部门受理办理的群众咨询补偿问题事项,由省级具体承办部门按政策规定回复咨询人。对省直部门转送下级归口部门办理的群众咨询补偿问题事项,由下级具体承办部门向咨询人反馈结果,并报省级归口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办理或转办咨询补偿事项情况,于每周五前将工作台账(附件2)报省补偿办(省财政厅)汇总。
(四)严明纪律。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反映补偿问题的登记、受理、转送和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到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并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补偿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受理的问题事项比较重要或情况比较复杂,在部门内部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补偿问题,应受理而未受理、作风粗暴、无故拖延、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不良事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县参照省级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有关市、县(区)应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规范群众咨询(举报)补偿问题的登记、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要依法依规做好补偿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要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耐心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妥善处理受灾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确保补偿工作平稳有序。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省级归口解释部门,并向省补偿办报告。
附件:1.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
和电子邮箱
2.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咨询事项受理办理工作
台账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
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序号 |
单位 |
咨询电话 |
电子邮箱 |
备注 |
1 |
省财政厅(省补偿办) |
0551-68150130 |
ahxjkjb@163.com |
受理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未实施蓄滞洪的转移人员补偿,以及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和发放等相关政策咨询 |
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受理居民住房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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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农业农村厅 |
0551-62677830 |
1413453855@qq.com |
受理农作物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0551-62610214 |
GJJ0551@163.com |
受理畜牧专业养殖和役畜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
0551-62653775 |
747291228@qq.com |
受理水产专业养殖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
0551-62676370 |
njjzy119@163.com |
受理家庭农业机械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
4 |
省水利厅 |
0551-62128110 |
ahfb701@163.com |
受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表填报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0551-62128132 |
||||
5 |
省应急厅(省防办) |
0551-62998700 |
ahfxkh@163.com |
受理已运用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相关政策咨询 |
0551-62998713 |
||||
6 |
省林业局 |
0551-62633792 |
ahjjlbc@163.com |
受理经济林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
附件2
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咨询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台账
单位:
序号 |
来电(来信、来访)人姓名及电话 |
咨询事项 |
受理时间 |
办理意见或结果 |
办结时间 |
经办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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