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镇级)

发布时间:2023-03-31 14:52来源:寿县保义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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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

   凡是拥有寿县户口或者在寿县居住的常住人口,均属于临时救助工作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困难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帮助其脱离困境。

3、救助标准:

   一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重大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二是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三是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50000元的(含5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超过5000元(1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的,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是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在国家公办高中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费用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其中在高中阶段就学的,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五是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见义勇为、抗震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中献出生命或身体受到伤残等及县政府认定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户为单位,经县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急难救助3000元至10000元。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10000元。 六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视其困难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救助。 七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八是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救助,全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4)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5)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6)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7)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5、办理流程:

    (一)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入户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不得少于两人。
  (三)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批,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救助款。
  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授权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6、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寿县保义镇为民服务大厅(正阳关镇正新路1号)

7、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54--4646330

作者:保义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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