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申请条件、流程及法定依据等审批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施工方案(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
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
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提供)
占用、挖掘(接入)城市主次干道的破占需要提供交警意见(可选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寿县分厅或者线下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 0.5个工作日——承办 1个工作日——收费 0个工作日——制证 1个工作日——办结 0.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 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市桥梁上架设各类 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