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 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县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 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共同管理。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提出县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育体育局研究确定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单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我县特殊教育年度重点工作和县财政自身财力统筹安排,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寿县财政局 寿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寿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寿财教〔20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