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食品原料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4:15来源:寿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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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学生营养办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便利、等值、优质”为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实行“四统一”集中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配送,减少学校后勤服务压力,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着力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

二、工作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随机抽检,保证质量;送货到校,服务基层。

三、组织机构

由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由县教体局营养办负责具体实施,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强化管理、监督和服务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寿县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县教体局: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审计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县卫健委: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等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农产品种植相关的勤工俭学活动。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重大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以及学生营养餐食品的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规划及建设。

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四、采购学校、采购项目与采购方式

1.采购学校。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有食堂供餐实施学校(含民办中小学)。

2.采购项目。米、食用油等定型包装类食品,肉、禽、蛋等生鲜类食材。

3.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有资质、有配送能力、诚信服务的供货商,每学年招标确定一次。

五、经费保障与资金结算

1.经费保障。国家下拨的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资金。

2.资金结算。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科目”核算。每月结账一次。

六、供货商资质基本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诚实守信,未出现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供货、配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供餐退出机制。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将没收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立即取消供应商的供应资格,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是所供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是所供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五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六是所供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七是所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是所供食品与中标食品不相符的;九是转包他人的;十是连续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的。

(三)落实采购公示制度。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招标结果,定期公示采购信息,接受广大群众、学生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作者:寿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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