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环罚〔2019〕24号

发布时间:2019-07-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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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环罚〔2019〕24号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

法定代表人:黄腊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6月18日对该公司S203寿六路改造工程第一标段水稳拌合站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物料石子、石粉,未采取密闭、围挡和遮盖等措施;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寿环罚听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以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寿县支行   

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帐号:1214400104000562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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