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调整类型 | 现权力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列入 | 行政许可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2 | 行政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列入 | 行政许可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和林业局双方都认领,林业局负责林区等其他区域,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和林业局双方都认领,林业局负责林区等其他区域,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和林业局双方都认领,林业局负责林区等其他区域,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列入 | 行政处罚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3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列入 | 行政奖励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4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列入 | 行政奖励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35 | 其他权力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36 | 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37 | 其他权力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38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39 | 其他权力 |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核准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40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列入 | 其他权力 | 市政务平台已申领 | ||
41 | 行政许可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取消 | 其他权力 | 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保持统一保持 | ||
42 | 行政强制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取消 | 无法律法规授权规定 | |||
43 | 行政许可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下放 |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寿政〔2020〕39号) | |||
44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下放 |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寿政〔2020〕39号) | |||
45 | 行政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 下放 |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寿政〔2020〕39号) | |||
46 | 其他权力 |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设置的核准 | 下放 |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寿政〔2020〕39号) |
作者:寿县城市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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