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承办机构
茶庵镇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簿
6.身份证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31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