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9 16:08来源: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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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淮南市寿县宾阳大道与芍陂路交叉口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320-21号文旅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54-4108034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出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作者: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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