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前置条件
1、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2、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
3、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取得使用土地权属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提交说明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报告(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