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08:14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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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6〕5号
邓*凯: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244*01X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镇薛*村张郢组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淮南市2025年秋冬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通知要求对寿县城区地面扬尘源开展排查,在寿县城区明珠花园小区院内发现一台柴油铲车(装载机)(型号:T928/32)正在作业。经核实,此铲车(装载机)所有人和使用人为邓*凯。
现场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此台铲车(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5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0.50m-1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1月4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铲车(装载机)进开展尾气检测符合技术规范,且检测结果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5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0.5 m-1限值的事实以及你全程陪同现场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铲车(装臷机)(型号:T928/32)所属人和使用人为你的事实以及你确认了装载机尾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0.5 m-1限值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现场对柴油铲车(装载机)(型号:T928/32)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并你全程陪同的事实;
证据5.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2025004234B20251104152504)显示柴油铲车(装载机)(型号:T928/32)尾气检测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5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0.5 m-1限值标准的事实;
证据6.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了你收到并知晓所使用的铲车(装载机)烟气排放限制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0.5 m-1限值标准的事实;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9.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附件1份,证明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烟气超标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证据10.淮南市2025年秋冬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通知,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1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及寿县城区分布图,证明了你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废气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标准的事实;
证据12.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1月6日、1月23日分别通过微信送达、邮寄送达、手机信息(彩信)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5〕2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3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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