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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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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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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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张李乡迎南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寿县张李乡迎南村卫生室 |
PDY70021934152112D1001 |
李友先 |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张李乡迎南村卫生室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药柜上摆放有4卷标称“振德医疗”牌纱布绷带,标签信息为:生产日期:20220710,失效日期:20250709,生产备案凭证号:浙绍食药械监生产备20150001号(更),产品备案号:浙绍械备20170087号(更),旁边摆放的是尚在有效期内的注射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纱布绷带已失效,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纱布绷带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纱布绷带是从恒康医疗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包,1包里面有20卷,购进价格为1.36元/卷,并称上述纱布绷带是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我局认定查获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44元(以购进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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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4卷纱布绷带; 二、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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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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