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85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寿市监处罚〔2025〕485号 |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寿县保义镇王安祥超市 | 92340422MA2PK07N5H | 王安祥 |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信息,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标称1、河南世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1袋;2、广东名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38只。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①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标签标注了生产企业:河南世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型号:无菌折叠型,数量:1枚,1枚装,生产许可证编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210020号,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0623,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1日,失效日期:2023年10月31日等信息,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已过期;②医用外科口罩,产品标签上标注了生产企业:广东名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耳挂式(无菌)17.5cm*9.5cm(允差不超过±5%),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3885号,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02141311,生产日期:2022/09/02,有效期至:2024/09/01等信息,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已过期。 上述医疗器械当事人是2022年疫情期间购进的,后医用防护口罩以3元/袋、医用外科口罩以0.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8月5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过期的医用防护口罩,由于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有其他销售行为,库存的1袋医用防护口罩和38只医用外科口罩被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查获,故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元。 另查得,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25年9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已经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之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用防护口罩1袋、医用外科口罩38只; 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9-26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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