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40号

发布时间:2025-11-11 09:34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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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540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寿县李圆食品厂 92340422MA2NAG9K0M 李多会 当事人生产的“老式伍仁月饼”,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广式月饼有水果、麻饼、冰糖、伍仁等口味。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生产上述伍仁月饼5件计75桶(规格:5块/桶、380g/5块),8月15日上门推销全部售予寿县窑口镇惠易购生活超市,售价7.5元/桶,货值金额562.5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称生产的上述伍仁月饼检出胭脂红的原因是因月饼馅料中的配料红丝带入导致的。经核算,上述月饼虽配料红丝允许使用胭脂红,但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
另查,当事人首次违法。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月饼胭脂红非主动添加、主观过错较小,且生产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危害程度较轻,违法行为轻微,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2.50元;
2.减轻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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