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76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寿市监处罚〔2025〕576号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徽六花庭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122MA2NU5375E | 汪秀文 | 2025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舟山新城开欣时光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六花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无添蔗糖思诺克熊蛋糕”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19日,本局收到前述抽检信息。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与安徽六花尚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代为生产糕点。2025年8月4日该公司受托生产上述蛋糕51箱(规格:2kg/箱),检验、留样1箱,8月6日交付当事人50箱,当事人于同日全部销售,分别销往宁波市、成都市,售价32元/箱。案发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并实施召回(但未果),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另查,当事人曾因委托生产的“小奶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于2025年5月26日被我局行政处罚,与本案非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应承担其委托生产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案涉货值金额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减轻处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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