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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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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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寿市监处罚〔2025〕555号 |
寿县刘岗镇三义久江日用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寿县刘岗镇三义久江日用百货店 |
92340422MA2PKEDN1C |
赵久江 |
2025年11月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线索对寿县刘岗镇三义久江日用百货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商品,但在店内货架上发现4盒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商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加配料共119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仍与其他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经查,上诉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是2025年1月23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5年11月3日明显已经超过食品保质期。 执法人员没有提取到当事人的购货凭证,当事人自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是2025年6月从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的,共购进12盒,进价3元/盒,卖出8盒。上述食品标价4元/盒,现场发现4盒,没有销售记录,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本案查明的货值金额为16元。 |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个案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无法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4盒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 二、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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