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6〕4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6〕4号
方**:
身份证号码:3404041986****01030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号南园新村7幢*室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上级交办,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八公山乡境内堆场扬尘进行排查:发现你经营的物料堆场现场露天了堆放了大量的砂土、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且未进行任何密闭覆盖防扬尘等措施。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1月4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方明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土、石灰等物料,且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地面上露天堆放的大量砂土、石灰等物料的,且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的实施者以及堆放的时间、用途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土等物料,且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收集处理措施的事实;
证据5.《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证据7.你提供的项目合同及转账记录,确认了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地面上露天堆放的大量砂土、石灰等物料的,且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具体实施者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2025年秋冬季改善攻坚行动方案》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5〕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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