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10:29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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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6〕3号
寿县九龙**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3483E(1-1)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六路*侧(长途客运站**)加油站201、202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1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寿县九龙**站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  
根据检测报告(编号AHHH 检字2025092303-R1)显示:共检测9#、10#、11#、12#加油枪的气液比,4个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为0,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1.0-1.2),你公司未能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及法人信息的事实;
2.你公司提供的陈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公司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3.2025年10月15日、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测你公司对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的事实;
4.2025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9#、10#、11#、12#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均不符合限值要求,并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92303-R1)告知你公司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不符合限值要求的事实;
5.照片证据2张,证明亮证执法以及对你公司检测的事实;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92303-R1)1份,证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不符合限值要求的事实;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份,证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限值的情况及该标准代替GB20952-2007标准;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了你公司排污登记的事实;
10.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的事实;
11.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12.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3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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