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6〕2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6〕2号
寿县天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5368X
住所:寿县迎河镇工业集中区(李**内)
法人代表:顾*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寿县天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信访核查。经查,公司生产车间东南外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电厂灰渣、菌菇渣、砂土等营养土原料四周无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寿县天缘民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法人顾军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寿县年处理10万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寿县天缘民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环评内容等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寿县年处理10万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了寿县天缘民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环评通过审批及相关要求的事实;
证据5.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外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电厂灰渣、菌菇渣、砂土等营养土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6.2025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外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电厂灰渣、菌菇渣、砂土等营养土原料已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7.2025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外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电厂灰渣、菌菇渣、砂土等营养土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以及堆放时间的事实;
证据8.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3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外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电厂灰渣、菌菇渣、砂土等营养土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9.《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1.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寿县天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118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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